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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计委、供销社、农林局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3:35: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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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计委、供销社、农林局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江苏省南京市计委、供销社、农林局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管理的通知



为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0号)精神,加强对我市化肥、农药、农膜的经营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 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市各级供销社的农资经营单位是农资经营的主渠道。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化工部门的农化服务中心等是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单位。除上述规定的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化肥、农药、农膜。经营许可证由市农业生产资料协调小组办公室核发,县属有关经营单位可委托县农业生产资料协调领导小组核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市场管理坚决取缔非法经营。

  二、 在宁部、省属工业企业的分成产品,继续按市政府《关于综合运用经济杠杆推进与部省在宁工业企业双向服务的意见》(宁政发[1990]227号)执行。具体办法由市计委商有关部门拟定,分成计划由市计委负责衔接。
  分成计划将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和有农资经营权的单位积极推广农工商技相结合的农业生产资料社会化服务。

  三、 切实做好用地方外汇进口的化肥、农药、农膜(含原料)的分配和管理工作。由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分配方案,主要用于支持本市粮食、蔬菜、经济作物和副食品基地商品生产的发展。

  四、 要继续加强对化肥、农药、农膜的生产管理。凡生产化肥、农药、农膜企业,按政策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制度。没有许可证的企业,不准生产化肥、农药、农膜。加强对农资产品质量的管理,严格产品出厂前的检验制度。化肥、农药需标明成份、用途和有效期限,由市标准计量局定期抽查。严禁伪劣商品流入市场,若有发现,一经查实,必须追查经营者和生产者的责任,并依法处理。

  五、 市辖各县化肥厂的产品(包括氮肥、磷肥、复合肥)继续由县计经委根据地产地用的原则组织生产和分配。生产企业计划分配的电、煤等动力和主要原材料要给予保证,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挤占、挪用。

  六、 为了保证抗御自然灾害及突发性病虫害的急需,市、县计划部门在制订化肥、农药、农膜分配计划时,要留有一定数量的救灾物资储备。
  储备的具体品种、数量、期限由市、县计划部门商农业、商业等有关部门报市、县政府审定。所需资金由市人行商有关专业银行在安排信贷计划时优先解决,利息由市、具分别负担。储备物资计划由市、县农资公司具体执行。

  七、 无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进口化肥、农药、农膜(包括边贸、地贸、易货贸易进口)的,其产品收交农资经营部门统一处理。

  八、 继续抓好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管理。化肥、农药、农膜的出厂、批发、零售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分级管理权限办理。凡省有统一规定的,一律按省定价格执行;地方农药、各县生产的小化肥以及地方留成、地方进口的化肥、农药、农膜的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九、 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经营管理的组织领导。成立南京市农业生产资料协调领导小组,由计委、化工总公司、农林局、供销社、物价局、工商局、财政局、税务局、银行等部门的领导同志参加组成。农业生产资料协调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农资生产、经营方面的政策;协调化肥、农药、农膜生产和流通中的重大问题并处理好农业、工业、商业的利益关系;组织、指导开展农业生产资料社会化服务工作等(具体名单附后)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管理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把工作做细做好,为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做出贡献。

卫生部关于实施《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卫监督发[2006]190号

卫生部关于实施《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以下简称《程序》)将于2006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做好《程序》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初审和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
(一) 2006年6月1日以后拟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国产特殊化妆品、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涉水产品不再进行初审,由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对所申报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进行审核,即对所申报产品生产环节相关内容进行核对,具体按照《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进行。原由卫生部审评机构组织的大型水质处理器现场审查纳入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工作范畴,由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执行。
(二)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和新资源食品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仍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执行,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卫生部审评机构申报许可,不进行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
二、关于申请表和卫生许可批件
(一) 已获得我部批准的健康相关产品,其卫生行政许可批件有效期限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的,可按照原时限要求或新《程序》的时限要求申请办理延续,按照卫生部印发的原申报与受理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但无须提交初审意见。
(二) 2006年6月1日前,已经被认定的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省级初审机构或卫生部审评机构受理的国产特殊化妆品、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涉水产品,可以按照卫生部印发的原申报与受理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但无需提交初审意见。此类情况的产品必须于2008年1月1日之前向卫生部审评机构提交许可申请。
(三) 2006年6月1日前获得卫生许可的健康相关产品,其批件或备案凭证格式及载明内容与新《程序》要求不一致的,应该在批件到期延续时一并变更。
(四) 除上述情况外,2006年6月1日起申报化妆品、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时应按照我部新印发的《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卫生部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和《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提交材料。
(五) 2006年6月1日起向卫生部审评机构递交许可申请(包括首次申报、变更、延续和补发等)的,应当按照新格式填写申请表。2006年6月1日前已经受理的健康相关产品,其卫生行政许可证明文件按照旧格式批准发放。
(六) 《程序》中对个别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体例作了改变,2006年6月1日后批准变更批件的仍沿用原批准文号,批准延续的将使用新批准文号。
三、关于新产品的申报
《程序》中规定了新产品审批程序,申报单位在无法确定所申报产品是否属于新产品时,可自行决定是否按照新产品申报,卫生部审评机构将按照其申报形式履行受理工作。产品许可过程中由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申报产品是否按照新产品许可,可以要求申报单位补充有关资料,但不要求申报单位重新申报。
请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程序》和相关文件的宣传贯彻工作。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卫生监督局反馈。
联系人:房军、高小蔷、吴咏梅
电话:010-68792407;010-64047878-2216、2206
传真:010-68792408
电子邮件:food@moh.gov.cn

二00六年五月十八日

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9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发至县级政府)



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1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动物卫生监管局),副厅级建制,由省农委管理。省动物卫生监管局是承担全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
  将原省畜牧兽医服务总站承担的畜牧行业生产管理职能交给省农委。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动物卫生工作方针,起草动物卫生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制定全省动物疫病的防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
  (三)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和扑灭工作。
  (四)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兽药残留、兽医实验室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兽医执业人员和兽医执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饲料、兽药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组织实施饲料、兽药的质量管理规范, 负责无公害畜产品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省种畜禽卫生监督管理和繁育体系建设工作。
  (九)负责全省动物卫生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拟定动物卫生科技发展规划和人才培训规划。
  (十一)承办省政府和省农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动物卫生监管局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老干部处) 
  协助局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和有关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督察、信访、信息、保密、保卫等工作;负责机关老干部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负责编制全省动物卫生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综合开发计划和财政专项资金计划; 负责机关财务工作; 负责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三)动物卫生监督处 
  贯彻国家关于动物卫生工作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动物卫生地方性法规、规章;拟定全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政策、规划;监督实施动物卫生技术规范和标准; 负责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动物卫生派出机构的监督工作;负责全省种畜禽繁育体系建设等工作;负责地方畜禽良种资源保护、选育和种畜禽进出口的相关工作。
  (四)动物疫病控制处 
  负责全省动物疫病预防、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产地检疫和兽医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综合防治工作, 拟定动物传染病和兽医公共卫生防治规划及措施;对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实施紧急处置;负责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畜产品安全处(省饲料工作办公室) 
  拟定饲料、兽药和无公害动物产品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饲料、兽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六)兽医医政与科教处 
  负责全省兽医执业人员和兽医执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动物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负责兽医行风建设工
作; 拟定全省动物卫生科技、教育、标准规划和计划; 组织实施动物卫生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负责动物卫生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负责动物卫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监察、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动物卫生监管局机关编制35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厅级),副局长职数2名(正处级);职能处室处长(主任)职数6名,副处长(副主任)职数6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1名(正处级)。
  核定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4名,其中司机编制2名;副处长职数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