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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震灾区民爆企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2:15: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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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震灾区民爆企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关于加强地震灾区民爆企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省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

  当前,抗震救灾工作正在紧张地进行。为切实消除安全隐患,防止民用爆炸物品流失和在抗震救灾中引发二次灾害,确保地震灾区社会公共安全,现就加强地震灾区民爆企业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安全保卫管理

  震灾突发后,绝大多数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在当地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武警部队的支持下,加强了库房的安全保卫力量,但目前仍有个别库房保卫力量不足,请与当地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进一步加强沟通,增派保卫力量,严防民爆产品流失、被盗。

  二、组织评估,加强对民爆产品库房的安全管理

  要组织专家对辖区内民爆企业受损的危险品库房进行分析、评估。对于受损失严重、已不适合继续储存危险品的库房,在近期要派专门人员进行监测,条件允许时,组织人员将库内危险品转移至符合安全储存要求的仓库储存。

  三、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的安全管理

  要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的安全管理:一是要严格按照库房核定的储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严禁超量存储;二是加强回收用户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入库安全检查并对其进行分类,禁止将不同类的民爆物品同库储存,在受条件限制,确需在同一仓库存放两种以上民爆物品时,应按《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8.2.7条中表1的规定执行。

  四、做好企业复产的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在地震中生产线和安全设施受损的民爆企业如需恢复重建,应先组织专家对企业受损情况进行评估,制定恢复重建方案,且方案要经过省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

  企业恢复重建完成后,必须通过民爆安全评价机构的专项安评,并通过省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验收后,方可正式恢复生产。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五月十七日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社区民情恳谈会等四个会议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社区民情恳谈会等四个会议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市委办发〔2005〕134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关于建立社区民情恳谈会等四个会议制度的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试行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1月25日

关于建立社区民情恳谈会等
四个会议制度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增强社区居民的民主自治意识,建立健全社区参与运行机制,充分体现基层群众组织的自治性,切实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的落实,促进社区和谐发展,依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社区工作保障条件的意见》(市委〔2005〕1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建立社区民情恳谈会等四个会议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社区“四会”制度的涵义
  社区“四会”制度是指社区居民(成员)采取会议制度的形式,对本社区公益事业、社会事务和社区发展等事项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参与,旨在拓宽社区参与渠道,增强居民自治意识,强化社区自治能力而建立的一种制度。主要包括社区民情恳谈会、社区事务协调会、社区工作听证会和社区成效评议会等四个会议制度。
  二、规范社区“四会”制度的内容
  (一)社区民情恳谈会
  社区民情恳谈会是指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就社区当前和今后的各项工作倾听和征求居民意见、建议,了解和掌握居民需求、呼声,宣传和解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是社区居民(成员)共谋社区发展的一种会议制度。
  1、参加人员: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成员,社区成员会议、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社区辖区单位的代表,可邀请社区中的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其他居民代表参加。
  2、召开方式:原则上采取座谈的方式,一般每季度举行1次,也可不定期地召开专题恳谈会。
  3、恳谈内容:
  (1)通报社区、街道正在开展的有关工作情况;
  (2)收集社情民意和居民需求;
  (3)讨论社区建设有关工作目标;
  (4)商讨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有关事项。
  4、一般程序:
  (1)会议公告。召开社区民情恳谈会3日前,在社区居务公开栏和各主要出入口张贴告示,告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主要内容,参加和邀请的人员等。
  (2)会议召集。由社区党组织或居委会负责人主持,会议应有专人记录。
  (3)情况分析。根据会议形成的意见,由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并提出落实方案。
  (4)情况反馈。会议召开后15日内将会议意见和落实情况反馈给相关人员并上报有关部门,在社区居务公开栏予以公开。
  (二)社区事务协调会
  社区事务协调会是指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对社区成员之间的矛盾或利益冲突,采取协商、调解等办法进行协调处理的一种会议制度。主要是化解社区矛盾,维护社区稳定。
  1、参加人员:社区居委会治保调解委员会成员,矛盾双方当事人。必要时应有社区党组织负责人、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警务室民警、街道(乡镇)司法工作人员等参加。
  2、召开方式:社区事务协调会一般由社区居委会下属的治保调解委员会负责召开,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由社区居委会负责治保调解工作的成员具体监督落实。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应提供相关的政策和法规服务。
  3、协调内容:
  (1)涉及社区成员共同利益的有关事项;
  (2)社区成员间的民事纠纷;
  (3)社区成员间的利益冲突;
  (4)当事人愿意协商解决的其他事项。
  4、一般程序:
  (1)会议公告。召开社区事务协调会3日前,由社区居委会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协商和调解的事项等书面告知参会人员。
  (2)会议召开。一般由社区居委会负责治保调解工作的成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先由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然后由会议主持人分别就矛盾冲突或分歧的焦点进行询问,并据此进行协商、调解,提出解决方案。会议应有专人做好记录。
  (3)协调结果。协调会如达成一致意见,由会议主持人当场拟定书面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核对无误后在书面协议上签字盖章,由社区居委会治保调解委员会存档。协调会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会议主持人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确定是否再行调解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4)事后监督。社区居委会治保调解委员会应对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落实。
  (三)社区工作听证会
  社区工作听证会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或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在社区组织实施某项工作或活动前,由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组织相关社区成员就该项工作的可行性、必要性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充分论证的一种会议制度。主要是听取居民对社区公益性事业、公共事务实施项目决策的意见,以确定较为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实现民主决策。
  1、参加人员: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成员会议和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的代表,辖区单位代表以及有关政府部门、街道(乡镇)负责人等与听证主题相关的人员。具体人选由政府有关部门和社区居委会商定。
  2、召开方式:对主要由社区实施的项目,由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组织听证;涉及政府有关部门的事务,由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乡镇)会同有关社区组织听证。
  3、听证内容:
  (1)社区建设的近、远期规划;
  (2)涉及本社区成员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在社区组织实施的某项工作或活动;
  (4)其他需要听证的内容。
  4、一般程序:
  (1)会议公告。召开社区工作听证会3日前,由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居务公开栏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参加人员进行公布,并落实参加听证的代表。
  (2)会议召集。听证会由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会议应有专人做好记录。
  (3)会议议程:
  主持人介绍到会人员,宣布听证会议程;
  听取有关听证项目的情况介绍;
  会议代表发表意见和建议;
  听证项目的责任单位或部门解答有关问题,必要时应准备相关书面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听证会主持人进行小结。
  (4)会议结束后一般应在1周内完成《听证会议纪要》,并报街道或相关部门备案。
  会议纪要应包括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代表意见的扼要陈述、听证会形成的倾向性方案等内容。
  听证会形成的倾向性方案应充分考虑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作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社会单位的决策参考。
  (5)结果反馈。听证后的有关结果,社区居委会应当在居务公开栏内进行公布,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
  (四)社区成效评议会
  社区成效评议会是指社区成员代表对社区居委会全面或某一单项工作、政府在社区的有关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的一种会议制度。主要是听取社区居委会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接受居民对社区工作的审查,推进民主监督。
  1、参加人员:社区居民、社区党员、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社区辖区单位和街道(乡镇)的代表。由以上代表组成考核评议小组,组长由各代表推选产生。
  2、召开方式:原则上采取综合评议的方式,一般于每年年底或某项工作终了时进行。
  3、评议内容:
  (1)完成社区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情况;
  (2)履行工作职能、完成专项工作任务情况;
  (3)完成其他社区建设任务情况。
  4、一般程序:
  (1)由考核评议小组在举行社区成效评议会议15日前,通知社区居委会在10日内向考核评议小组提交全年或某项工作总结。
  (2)考核评议小组接到书面材料后5日内,结合工作计划和任务完成情况,对社区居委会工作进行综合考察,形成书面调查材料。
  (3)会议召集。考核评议小组负责组织召开评议会议,听取社区居委会对本年度社区工作情况的报告,然后由考核评议小组进行点评,并提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的书面评定意见,评定意见须经考核评议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4)结果反馈。考核评议小组应当在评议会召开后的3日内将评议结果反馈被评议对象及上级主管部门。评议结果作为工作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三、加强社区“四会”制度的执行
  社区“四会”制度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由社区居委会统一负责执行,接受当地街道(乡镇)的指导和监督。

  本意见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本意见下发后,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商洛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1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商洛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保护城市景观风貌,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落地式(含立柱和平面)广告设施和利用建(构)筑物墙体或屋顶等设置的广告;
(二)利用公用设施和场地或建(构)筑物等设置的路牌、单位名称牌、门店招牌、地名牌、各种标识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信息发布栏等广告;
(三)利用交通工具(包括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利用条幅、横幅、布幔、印刷品等形式在户外悬挂、张贴的广告;
(五)利用彩旗、气球、充气膜、充气彩虹门等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六)利用其它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利用、有偿使用、规范管理、符合城市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实行空间有偿使用。设置城市户外广告需要占用城市空间的,应当取得城市户外广告经营权。
第六条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健康、文明、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及监督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区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审查、监督和登记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物价、文广、环保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协同市城管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管理。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
第八条 市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制定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和技术标准。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明确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街道和建筑物。
第九条 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与城市景观和建筑物的体量、造型、色彩相协调,保持城市街道的景观效果和通视效果,格调一致,设置安全。
(一)城区出入口:南大门、东大门、西大门等地段布置少量城市品牌广告。
(二)丹江两岸区域: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要结合城市雕塑、桥梁等城市景观,突出“山水园林生态旅游城市”的特色,重视白天与夜晚视觉效果的协调。
(三)重点商业区域:工农路、北新街、名人街、江滨大道、通江路、州城路、文卫路、中心街沿线建筑密度高,人流量密集,屋顶禁止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以步行者为主要宣传对象,营造现代商业文化氛围。
(四)工业园区:宜设置适量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广告,塑造我市企业形象和优势产业、品牌形象。
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决定;需要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三)户外广告设置设计方案,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平面效果图、施工图;
(四)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内容合法,书写规范准确;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在供电、供气、供暖、供水、排水和通讯及其他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三)依附同一建筑物设置的标牌广告,其水平高度应当一致,每个门店限设置一处标牌,不得与门店垂直设立,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3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且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有光源装置的户外广告,其灯光应当明亮;
(四)同一条街路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保持规格、色调一致;
(五)条幅、横幅、彩旗、气球、充气膜、充气彩虹门等户外软体广告,不得影响交通和市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五)利用违章建筑、禁止使用的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六)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七)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十四条 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广告设施。在建筑物屋顶设置中小型广告设施时,要严格控制广告设施的高度,且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建筑物屋顶广告设施的底部构架不应裸露、高度不应大于1米,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广告设施结构稳定、安装牢固。
第十五条 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城市道路沿线,城市主要景观道路沿线,主要景区内,严禁设置大型广告设施。
第十六条 公共场地、市政公用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设置人。招标、拍卖的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公共设施使用拍卖、招标时,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对拍卖、招标方案的意见。
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取得公共设施使用权,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签订公共设施使用合同。公共设施使用权的出让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门用于城市建设与维护管理。
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持相关证件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参与投标、竞买活动,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十七条 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等非公用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置,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与场地、设施、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书面承包或租赁合同,并持相关证件、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等文件,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设置申请。经审核批准,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后,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十八条 单位、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张贴各类纸质广告,应当张贴在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
第十九条 禁止在指定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杆、灯杆以及公共场所、街道、信箱、垃圾箱、护栏等张贴或乱涂乱画广告。
第二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时,应当将广告设置者名称、工商登记证书号、城管设置许可证号标注于广告右下角。
第二十一条 有关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管理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收取,并全额上缴财政,专门用于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使用期限一般为两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户外广告设置权转让时应当到市城市管理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应具有户外广告经营资质。
第二十三条 各类开业庆典等商业宣传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同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方可设置。有效期届满后应当立即清除。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在设施设计方案批准之日起60日内完成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逾期未设置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无偿收回设置权。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施工技术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建,符合安全规范要求。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由户外广告经营者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60日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设置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内容,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权有效期限内,因城市建设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原因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限期拆除。因拆除给户外广告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政府公益性活动需要征用户外广告的,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于有效期满30日前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延期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发布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布者要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接受检查。
户外广告设置权使用期限内,变更广告发布内容或图案的,应当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对设置的广告设施进行维护,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巡视、维护,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美观;
(二)户外广告设施出现污损、歪斜、残缺、陈旧、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洗、油饰、粉刷、维修或更新;
(三)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对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拆除;
(四)户外广告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其功能完好,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到期后未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依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更换。违反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依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拒绝、阻挠市城市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擅自同意和审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同意和审批行为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三)利用职权索取钱物、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原《商洛市市区城市户外广告媒体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商政发[2005]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