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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08:37: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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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129号


  为贯彻实施《可再生能源法》,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加快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城乡建筑领域的应用,我们制定了《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0号)精神,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太阳能光电在城乡建筑领域应用的示范推广。为加强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城市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农村及偏远地区建筑光电利用等给予定额补助。

  (二)太阳能光电产品建筑安装技术标准规程的编制。

  (三)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的集成与推广。

  第三条 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单项工程应用太阳能光电产品装机容量应不小于50kWp;

  (二)应用的太阳能光电产品发电效率应达到先进水平,其中单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6%,多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4%,非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6%;

  (三)优先支持太阳能光伏组件应与建筑物实现构件化、一体化项目;

  (四)优先支持并网式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项目;

  (五)优先支持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公共建筑应用光电项目。

  第四条 鼓励地方出台与落实有关支持光电发展的扶持政策。满足以下条件的地区,其项目将优先获得支持。

  (一)落实上网电价分摊政策;

  (二)实施财政补贴等其他经济激励政策;

  (三)制定出台相关技术标准、规程及工法、图集;

  第五条 本通知发出之日前已完成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六条 2009年补助标准原则上定为20元/Wp,具体标准将根据与建筑结合程度、光电产品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分类确定。以后年度补助标准将根据产业发展状况予以适当调整。

  第七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应为太阳能光电应用项目业主单位或太阳能光电产品生产企业,申请补助资金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技术方案;

  (三)太阳能光电产品生产企业与建筑项目等业主单位签署的中标协议;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申请补助资金单位的申请材料按照属地原则,经当地财政、建设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建设部门。

  第九条 省级财政、建设部门对申请补助资金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和核查,并于每年的4月30日、8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附表)。

  第十条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各地上报的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与评估,确定示范项目及补助资金的额度。

  第十一条 财政部将项目补贴总额预算的70%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后,会同建设部门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十二条 示范项目完成后,财政部根据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达到预期效果的,通过地方财政部门将项目剩余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太阳能光电技术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建办科[2012]1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我部组织对《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报表制度》)进行了修订,经报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统计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调查工作(以下简称统计调查工作)是实施建筑节能行政管理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已纳入国家统计体系。做好统计调查工作,是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面了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能源消耗状况和建筑节能工作进展情况,科学制定建筑节能规划、政策、标准,实现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制定建筑节能目标、实施建筑节能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实施统计调查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贯彻和实施《报表制度》,全面推进统计调查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

  二、明确职责分工

  《报表制度》明确我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调查工作,分省市两级组织实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报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统计调查工作实施方案,规范统计调查工作,进一步细化、落实本地区统计调查工作分工和相应的职责,有效保障统计调查工作的深入有序开展。

  三、认真抓好统计数据审核与分析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管,采取逐级审核的方式,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完整,同时要对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数据进行定期检查与抽查,并设立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抽查情况。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数据进行分析、评价的基础上,编写《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数据分析报告》,及时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析报告要深入、客观。

  四、建立统计调查考核评价机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调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将统计工作执行情况作为建筑节能专项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考核内容应包含统计资料的上报时间、填报质量,以及分析报告编写质量。

  五、统计报表报送时间要求

  《报表制度》分为年报和两年报。2011年度和2012年度各相关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分别为2012年8月31日前和2013年4月30日前。

  我部委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统计调查工作的日常管理。《报表制度》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或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联系。

  联系人及方式: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胥小龙、张福麟

     电话:010-58934548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刘海柱、丁洪涛、张小玲

     电话:010-58933101、58933102

     E-mail:nhtj@mail.cin.gov.cn

  附件:1.《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

     2.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2]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附件下载: 1、 《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jskj/201205/t20120510_209848.html

2、 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2]20号)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jskj/201205/t20120510_209848.html






关于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关于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

  目前,各地陆续进入主汛期,部分地区已发生严重洪涝等灾害,全国受灾人员达1800多万人,因灾死亡300多人,经济损失巨大,当地军工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生活不同程度地受到影响。据预测,今年我国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比常年偏多,发生大范围洪涝和严重干旱的可能性较大。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灾救灾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最近,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主持召开了国家减灾委员会全体会议,深入分析当前灾情,对抗洪抢险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作出进一步部署。为认真贯彻此次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防灾救灾工作,减少自然灾害对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生产活动的影响,根据国防科工委领导的指示,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思想上高度重视,增强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到国防科技工业武器科研生产和重大专项任务的完成。各级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对可能发生的灾情要有足够的估计,逐级提出要求,广泛动员干部群众,充分做好抗大灾、抢大险的准备,严阵以待,确保灾情一旦发生,全力以赴投入抗洪抢险救灾。

  二、加强灾害预警预测,全面落实应急预案

  地方国防科工委(办)要加强同气象部门的联系,掌握天气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所在地区军工单位,督促做好应急防范。军工各企事业单位要密切关注汛情发展变化情况,对可能受到洪水、滑坡、山体坍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危害性进行分析,制定应急预案。已有应急预案的,要进一步修改和细化。各单位要建立精干的抢险队伍,加大救灾物资器材储备,组织对重点要害部位逐一排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防止带着安全隐患度汛。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防灾救灾工作责任制

  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工作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健全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组织指挥体系,确保责任落实到应急准备、抢险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生活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各个环节。基层单位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值班同志和带班领导必须时刻保持联系畅通,以确保在灾害发生第一时间及时组织开展救灾抗灾。灾害一旦发生,领导同志要果断决策,靠前指挥,并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报告情况。加强与抢险部队的联系,情况紧急时请求支援,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四、大力协调,做好灾后生产生活的恢复工作

  灾情过后,有关单位负责同志要认真查看受灾情况,慰问受灾职工群众,在救灾资金和物资等方面实施有效救助,确保受灾职工的衣、食、住、医疗卫生等基本生活条件得到保障。同时,及时组织基层单位快速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尽力保证武器科研生产任务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