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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沙、土、石开采用地管理规定

时间:2024-05-11 01:30: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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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沙、土、石开采用地管理规定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沙、土、石开采用地管理规定

(1991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3月1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1997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决定修订) 
第一条 为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规定》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挖沙、取土、采石及从事其它开采用地(以下简称开采用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开采用地应当科学选址,合理使用。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第四条 开采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履行治理或复垦义务。
第五条 农村居民生活自用少量沙、土、石,应在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土地上挖取。确需在耕地上挖取的,必须活土还田,恢复耕种。
第六条 不得在铁路、公路、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范围内,及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等国家禁止的区域从事挖沙、取土、采石。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采用地的审批管理,并监督、检查开采用地的治理复垦工作。
第八条 开采用地的单位或个人,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它批准文件,向所在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开采用地申请书。
申请书的内容包括:开采项目、地点、期限、开采量、用地面积(附四面标志地形图)、水土保持措施、复垦计划。
第九条 在河道范围内开采沙、土、石须经水利部门批准。
第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接到开采用地申请书后,应在十五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征用、划拔土地审批权限,办理征用、划拨或临时用地的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被批准开采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应按规定缴纳税费,并按土地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交治理复垦保证书。
征用、划拨土地的,发给《国家建设用地许可证》;乡(镇)村建设用地的,发给《集体建设用地许可证》;临时用地的,发给《临时用地许可证》。
第十二条 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于土地使用期满后三十日内将占用的土地归还土地所有者;需要续用的,须在期满前六十日内,办理续用手续。
第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除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开采设施外,并可以按非法占用土地的面积处以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农村居民在自留地、承包地开采出售沙、土、石的,限期恢复地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开采,造成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治理、复垦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土地管理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按开采面积每亩处以每年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其提出新的用地申请,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拒绝、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对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在本规定发布前,未经批准进行开采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本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按违法占地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报送国有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司监一函字[2004]6号

关于报送国有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有关省、自治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下达全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通知》(安委字〔2004〕1号),其中将煤矿的死亡人数和百万吨死亡率也一并下达给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为及时掌握和了解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分解到各国有煤矿的控制指标,有效进行考核检查,请你们将各级人民政府下达给各国有煤矿(国有重点和国有地方)的控制指标,于4月20日前以电子表格形式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监察一司(表格见附件)。

  联系人:任锦彪

  电话:010-64463032,010-64463189(传真)

  电子信箱:renjb@chinacoal-safety.gov.cn

  附件:国有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登记表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劳动人事部关于民航企业退休费用统筹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民航企业退休费用统筹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复函
中国民用航空局:
你局一九八七年三月十日《关于民航企业退休基金实行系统统筹的请示》和五月二十九日《关于民航企业退休基金统筹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
根据逐步实行政企分开,政府对企业实行间接管理,绝大多数企业要下放地方、依托于中心城市的经济体制改革方针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逐步推行以省、市、县为单位统筹职工养老保险金的指示,民航所属企业应当参加当地统筹,不宜实行系统统筹。
关于民航企业的工资总额中包含了空地勤伙食费,基数比较大的问题,我们同意你局意见。即民航企业参加当地统筹,在计提统筹基金时空地勤伙食费可从工资总额中剔除。具体办法,由民航企业与当地统筹机构协商确定。
对于参加地方统筹后增加负担过多的民航企业,可商当地采用分年(如三年或五年)逐步过渡到统一比例的办法解决。



198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