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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萍乡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09:58: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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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萍乡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府办发〔2008〕7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萍乡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改委关于《萍乡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萍乡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市发改委 二○○八年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高效的项目工作管理体系,实现全市项目的动态管理及项目信息共建共享,促进项目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是指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手段,建立全市统一项目库、项目信息中心、项目调度平台,覆盖全市各县(区)、市直各部门,以提高项目管理服务效率的系统。
第三条 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力求安全、高效运行。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项目动态信息的入库、调整、使用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系统建设

第五条 市发改委牵头建设全市统一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包括组织调研全市项目管理功能需求分析,制定系统建设规划、标准和管理办法,制定系统建设技术方案,指导和监督系统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市电子政务办、市信息中心负责对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进行行业指导,提供技术和安全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纳入全市电子政务建设计划。
第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的实际情况,提供资金支持和保障。
第八条 各县(区)和市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系统的建设,配合牵头部门完成系统需求调研、方案设计;积极、主动、及时反馈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配备相应的专(兼)职人员和设备。

第三章 系统使用

第九条 各县(区)、各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应及时入库,形成各县(区)、部门的项目子库。市发改委甄别、筛选后,形成市级项目库。市外经贸局、县(区)招商部门推介招商的项目纳入市、县(区)招商项目库。年度市重点项目由市重点办纳入市重点项目库。
第十条 每年申请省重点、确定市重点、申报和安排财政性资金、给予政策支持的项目,都从市项目库中筛选。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各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得办理立项、土地审批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在系统应用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协调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督促各县(区)、市相关部门及市重点项目业主有效运用本系统;
(二)负责筛选形成市级项目库,及时收集、更新有关投资政策信息。
(三)运用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对项目进行跟踪服务,协调县(区)及市级有关部门推进项目管理工作;
(四)及时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入库项目综合信息。
第十二条 市外经贸局在系统应用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招商项目库项目信息及时入库、更新等管理工作,确保招商项目信息的完整性;
(二)指导、协调县(区)和市有关部门招商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
(三)及时跟踪、提供重大招商项目动态信息;
(四)及时为市委、市政府提供招商项目综合信息;
第十三条 市其他有关部门在系统应用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在本部门的运行;
(二)动态管理本部门项目子库,负责项目信息的及时收集、入库和更新,确保项目信息的完整性;
(三)及时处理项目跟踪服务卡反映的问题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四)指导县(区)相关部门运用系统进行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县(区)相关部门在系统应用中的职责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四章 系统维护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其他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共同维护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加强系统安全管理,进行系统的完善升级。
第十六条 市电子政务办建立系统运行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系统运行和各单位应用情况。
第十七条 对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区)、各部门的项目信息发生变化后两个工作日内要完成对项目信息的增加、删除、修改等更新。各项目报送单位应确保项目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维护本系统的权威性。
第十八条 各县(区)、各部门应制定关于使用系统的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具体承担系统运行的单位及人员,并相对固定。人员变化情况应及时在系统内进行更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5年7月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5年7月2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洛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洛阳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主要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等管理工作”。



  二、第七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编制工程计划,并报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三、删去第九条。



  四、将原第十条中“应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修改为“应当签订移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将原第十二条中的“在安全保护范围内植树或设置其他物体的,必须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实施”修改为“确需在安全保护范围内植树或者设置其他物体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与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签订保护协议”。



  六、将原第十四条中的“必须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组织施工,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修改为“必须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并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产权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同意”。



  七、原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合并为一条,内容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不得擅自架设电力、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不得擅自悬挂广告、宣传品、路标、路牌,不得擅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电源。确需架设、安置、悬挂或者接用的,必须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产权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八、将原第二十条中“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修改为“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九、删去原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洛阳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3年第5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3年第5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1993年8月6日
一、免去唐龙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瑞典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杨桂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瑞典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张大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朱安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3年8月24日
一、免去刘立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里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武东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里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安惠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突尼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兼驻巴勒斯坦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吴传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突尼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兼驻巴勒斯坦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李凤林兼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尔多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邓朝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尔多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任命张世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厄立特里亚特命全权大使。
1993年8月28日
一、免去蔡再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特迪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刘立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特迪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杜钟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瓦努阿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詹道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瓦努阿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3年9月3日
一、免去乔宗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芬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二、免去郑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乔宗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宓世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佛得角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陈德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佛得角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肖思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莫桑比克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宓世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莫桑比克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3年9月10日
一、免去郭靖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纳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德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纳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吴嘉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布基纳法索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李永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布基纳法索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徐贻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厄瓜多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杨斌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厄瓜多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陈久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古巴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徐贻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古巴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戴诗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秘鲁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陈久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秘鲁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陈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立陶宛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钊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立陶宛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七、免去张德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陈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