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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采煤沉陷区管理规定

时间:2024-06-26 15:57: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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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采煤沉陷区管理规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采煤沉陷区管理规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抚顺市采煤沉陷区管理规定》业经2009年9月16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王阳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抚顺市采煤沉陷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采煤沉陷区的管理(以下简称采沉区),保障采沉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对采沉区的治理精神,结合本市采沉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采沉区内的避险搬迁、综合治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沉区的管理、治理及综合协调工作,其所属的采煤沉陷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房产、地震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采沉区的相关工作。  
新抚区人民政府和东洲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定,分别负责所辖区内采沉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采煤沉陷管理单位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采沉区综合治理规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采沉区综合治理规划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具体包括土地清空后的生态治理专项规划和综合利用专项规划。
第五条 采沉区受损土地在未恢复完全使用功能前,由采煤沉陷管理单位进行统筹管理和治理。  
在采沉区进行的土地利用和治理项目必须由采煤沉陷管理单位审核并征求所在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提交市国土资源和城市规划委员会进行讨论,通过后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未经市国土资源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的项目,任何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第六条 采沉区的综合治理及生态恢复,应当坚持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商则商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谁治理、谁受益原则。
第七条 采煤沉陷管理单位应当接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加强采沉区地面监测工作,完善采沉区预警预报系统。
第八条 采煤沉陷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监测资质的单位对采沉区进行地质监测,监测结果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发布。采沉区地质监测所需经费从采煤沉陷专项治理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采沉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第十条 采煤沉陷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和房屋危险鉴定报告制定脱险安置计划。采沉区的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政府公布的采沉区脱险安置计划进行避险搬迁。
情况紧急时,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和采煤沉陷管理单位可以强行组织拒绝避险搬迁的单位和居民进行紧急避险搬迁,并拆除危险房屋。
第十一条 实施紧急避险搬迁并拆除危险房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房屋位于采沉区范围内;
(二)房屋处于危险状态;
(三)有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出具的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及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危险性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报告。
第十二条 实施紧急避险搬迁并拆除危险房屋的工作程序:
(一)由危险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发布地质灾害紧急避险搬迁公告,明确紧急避险搬迁的期限和要求;
(二)危险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宣传组织工作,采煤沉陷管理单位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三)采煤沉陷管理单位负责安排紧急避险搬迁周转房或者发放避险搬迁过渡期补助费;
(四)公告期满,区人民政府和采煤沉陷管理单位应当强制组织实施紧急避险搬迁;
(五)紧急避险搬迁工作完成后,采煤沉陷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电力、自来水、煤气等单位停电、停水、停气;
(六)采煤沉陷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危险房屋,并负责组织地上附着物的拆除和残土的清除工作。
第十三条 采煤沉陷管理单位应当在拆除危险房屋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危险房屋灭籍手续。
第十四条 采沉区土地资产及地面附着物残值产生的收益,全部纳入市财政采煤沉陷专项治理资金帐户管理, 用于采沉区的管理、监测和生态恢复。
第十五条 采沉区禁止建设永久性建筑;建设临时性建筑必须纳入城市规划管理。  拆除违法建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政府为了公共利益或者为了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可以提前收回采沉区已租赁的土地,并不予补偿。  
订立土地租赁合同时应当对前款所规定的内容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禁止非法占用采沉区土地。未经批准,不得在采沉区土地上挖沙、采石、采矿、取土。
第十八条 采煤沉陷管理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内设机构,加大对采沉区的监督管理力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开展巡查巡视工作,对违反城市规划、土地和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提出书面意见,建议规划、国土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采煤沉陷管理单位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紧急避险搬迁而没有组织实施紧急避险搬迁,以及未按照紧急避险搬迁工作程序实施紧急避险搬迁的,致使发生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者引发社会混乱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采沉区的单位和居民未按照政府公布的脱险安置计划规定的期限进行避险搬迁,或者拒不实施紧急避险搬迁的,因发生灾害造成的损害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采沉区,主要由老虎台沉陷区与龙凤沉陷区两部分构成,西起南台一街以西200米,东至东洲区人民政府西侧,北至榆林路、矿电铁北干线,南至东露天矿北邦、龙凤路;四条受采煤活动影响而对周边造成严重破坏的地质断裂带,以及西露天矿北邦边坡变形区。具体范围以国家批复的抚顺矿区采煤沉陷区分布平面图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关于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意见

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
我国第一部应急管理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已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全国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旅游行业实际,现就全行业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组织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学习
(一)突出重点、加强宣传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旅游部门要结合旅游行业的实际和近年来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实践,积极宣传这部法律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要求等。对法律确立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预防与应急准备制度、监测与预警制度、应急处置与救援制度、事后恢复与重建制度等五项制度,要进行重点宣传和学习,使各级旅游部门深刻理解和把握突发事件应对法所蕴含的规律性认识,坚持把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统一于旅游行业管理的各方面,坚持把应急管理贯穿于旅游业发展的全过程,切实保障旅游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分级组织学习和培训
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分级组织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学习和培训,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本地区旅游系统及本单位的学习活动,使全体工作人员都能了解、掌握这部法律,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增强按客观规律办事的能力。
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从事应急工作人员及一线从业人员认真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内容,加大培训力度,推动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内容、规定和要求在基层得到全面落实。
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向游客广泛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法,普及旅游突发事件应对知识,使广大游客牢固树立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观念,积极支持配合做好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共同创造安全和谐的旅游环境。
二、全面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旅游全行业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以及为游客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高度,切实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提高依法开展旅游应急管理的水平。
(一)明确职责,健全旅游应急管理体制机制
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强化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沟通协作,形成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序、高效运转的旅游应急管理机制。一是强化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建设。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地区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和协调处理工作;各旅游企业要成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明确主要领导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二是建立健全旅游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通报机制。要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提高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健全与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之间的会商通报机制。三是完善旅游突发事件防范应对联动机制。要主动加强与公安、交通、卫生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增强旅游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能力,并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民间组织、旅游企业及旅游者在防范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建规立制,完善应急准备制度和预案体系
要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抓紧研究制定旅游部门相关配套的制度和措施。全面清理、修订、完善相关的法规、规章和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及职责、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规定。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积极组织开展旅游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要深化旅游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以加强预案衔接、完善基层预案、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重点,继续推进旅游应急预案体系的修订和完善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健全机制、细化流程、明确措施,确保旅游经营单位都有具体应急预案,确保预案简明扼要、好记管用,确保同一层面预案和上下级预案之间有机衔接。
(三)落实要求,提高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旅游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督促旅游经营单位落实旅游突发事件的预防措施,加大旅游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力度;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沟通联系,及时收集整理有关旅游者安全的信息,完善预警信息评估和分级机制,建立健全旅游安全提示预警制度;要熟悉掌握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相关预案的各项要求,发生突发事件时,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参与和协调相关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及时上报和通报有关信息;要积极推进旅游保险工作,充分发挥保险在风险管控和善后处置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要全面加强基层旅游应急管理工作,从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加强隐患整改、普及应急知识、完善救援保障、建立考评机制等方面入手,将各项工作和要求落实到各环节、各岗位,提高旅游基层单位特别是旅行社企业第一时间的应急处置水平和能力,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按规定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处置。
三、做好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监督检查
(一)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并切实做好对基层旅游企事业单位的督导检查工作,推动突发事件应对法各项规定得到落实。对于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上级旅游部门。
(二)各地要加强对现行有关突发事件规定的清理完善工作。凡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国家旅游局也将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总体预案对《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后下发各地。
(三)国家旅游局将结合国务院办公厅拟于2008年组织开展的对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专项检查,于2008年“十一”黄金周前对各地进行旅游应急管理专项检查,各地要认真做好准备,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国家旅游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七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1998年5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l号发布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经修改后已于2002年6月4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1号”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宣传工作
  经修改后重新发布施行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是按照《立法法》要求修订并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的形式发布的规章。它不但充分体现了我国加入WT0后应遵守的有关国际规则,也最大限度地在《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法定内容许可范围内,根据现阶段和今后一个时期烟草专卖品运输管理的需要,对原《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这次修改,是与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一次重要立法活动,对专卖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现实指导意义。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切实组织开展好宣传工作。在宣传范围上,要同时兼顾行业内外,做到让行业内人人知晓,使行业外的工商、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重点了解;在宣传形式上,可以通过行业和社会上的新闻媒体,采取访谈、专题讲座、张贴标语和挂图、印发宣传册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在宣传时间上,从现在起至今年年底作为重点宣传期;在宣传组织上,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制定出具体的宣传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认真做好培训工作
  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与原《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相比,在内容上作了较大的修改。各级烟草专卖局都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组织所有的专卖管理人员和专卖执法人员及有关业务人员集中培训学习,准确掌握各项具体规定和要求,做到人员没有遗漏,内容不留疑问,各个专卖管理环节不留死角。培训可以分级分层进行,各省级局可以先组织举办省、地、县级局(公司)骨干人员培训班,然后再逐层展开。
  三、加强领导,实行逐级负责制
  各省级局要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工作的领导。一把手要把贯彻实施《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列入工作日程,分管领导负责具体落实工作。贯彻实施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各级烟草专卖局都要明确主抓这一专项工作的负责人,确保把宣传、培训和指导实施工作逐一落到实处。要建立分级报告制度,各级烟草专卖局按行政隶属关系及时进行工作部署和情况反馈。
  各省级局要尽快按此《通知》精神部署落实,并于8月20日前将本省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国家局法规司。各地在宣传贯彻和组织实施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或有什么意见和要求,要及时逐级上报。
  联系人:蔡奕 韩恩照
  联系电话:(010)63605814 (010)63605264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