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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发生防治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8:12: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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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发生防治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发生防治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农办农[200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进一步做好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与防治,规范相关信息报送工作,我部决定建立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发生防治信息周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的病虫种类

  实行周报的农作物病虫害以迁飞性害虫、流行性病害和对农业生产影响较大的病虫为主,主要包括:飞蝗(东亚飞蝗、西藏飞蝗、亚洲飞蝗)、草地螟、小麦条锈病、稻飞虱、稻纵卷叶螟、水稻螟虫、稻瘟病、玉米螟、棉铃虫、油菜菌核病、马铃薯晚疫病等。发生严重或突发为害的地方性病虫,关键时期也应纳入周报范围。

  二、报送时期和时间

  根据各主要病虫的发生规律和组织防控工作需要,各类病虫害实施周报制度的报送时间分别是:油菜菌核病3-4月,飞蝗(东亚飞蝗、亚洲飞蝗和西藏飞蝗)5-8月,草地螟6-8月,小麦条锈病3-5月,稻飞虱、稻纵卷叶螟、水稻螟虫、稻瘟病5-9月,玉米螟6-8月,棉铃虫5-8月,马铃薯晚疫病5-9月。在规定的时期内,各省级植保机构要于每周三定期通过邮件报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于每周五将全国汇总材料报我部种植业管理司。遇到病虫害暴发,有关情况随时上报。

  三、报送内容

  报送内容主要包括重大病虫当前发生面积、发生区域、发生程度、需要防治面积、已防治面积、防治效果,与上年对比情况,以及未来发生趋势分析等,具体格式见附件。

  全国农作物重大病虫预测预报区域站系统监测、大面积普查和各省级植保机构旬报等信息汇报制度,仍按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原定要求报送。

  四、组织管理

  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发生防治报送工作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实行,各省级植保机构在全面调度、准确掌握本省(区、市)重大病虫发生防治情况后,要按要求定时报送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各省(区、市)农业主管部门要做好管理督促工作,并为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支持。我部将对各地信息报送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附件: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发生防治信息周报表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发生防治信息上报表
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病虫害名称 发生程度(1-5级) 发生面积(万亩) 需防治面积(万亩) 已防治面积(万亩) 防治效果(%) 主要发生区域


发生防治情况概述:
下阶段趋势分析:
注:1、各省级植保机构在及时全面掌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防治情况基础上填报;
2、报送单位为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邮件地址:cebaochu@agri.gov.cn和fangzhi@agri.gov.cn;抄送单位为种植业管理司植保植检处,邮件地址:ppq@agri.gov.cn;
3、“发生情况概述”主要将当前发生情况与上年及历年同期进行比较,最好用数字表示;
4、“下阶段趋势分析”主要是对未来发生形势作出简要判断;
5、随着数字化、信息化的推进,根据报送单位要求,报送方法将进行相应调整。

关于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129号


  为贯彻实施《可再生能源法》,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加快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城乡建筑领域的应用,我们制定了《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0号)精神,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太阳能光电在城乡建筑领域应用的示范推广。为加强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城市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农村及偏远地区建筑光电利用等给予定额补助。

  (二)太阳能光电产品建筑安装技术标准规程的编制。

  (三)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的集成与推广。

  第三条 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单项工程应用太阳能光电产品装机容量应不小于50kWp;

  (二)应用的太阳能光电产品发电效率应达到先进水平,其中单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6%,多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4%,非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6%;

  (三)优先支持太阳能光伏组件应与建筑物实现构件化、一体化项目;

  (四)优先支持并网式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项目;

  (五)优先支持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公共建筑应用光电项目。

  第四条 鼓励地方出台与落实有关支持光电发展的扶持政策。满足以下条件的地区,其项目将优先获得支持。

  (一)落实上网电价分摊政策;

  (二)实施财政补贴等其他经济激励政策;

  (三)制定出台相关技术标准、规程及工法、图集;

  第五条 本通知发出之日前已完成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六条 2009年补助标准原则上定为20元/Wp,具体标准将根据与建筑结合程度、光电产品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分类确定。以后年度补助标准将根据产业发展状况予以适当调整。

  第七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应为太阳能光电应用项目业主单位或太阳能光电产品生产企业,申请补助资金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技术方案;

  (三)太阳能光电产品生产企业与建筑项目等业主单位签署的中标协议;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申请补助资金单位的申请材料按照属地原则,经当地财政、建设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建设部门。

  第九条 省级财政、建设部门对申请补助资金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和核查,并于每年的4月30日、8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附表)。

  第十条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各地上报的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与评估,确定示范项目及补助资金的额度。

  第十一条 财政部将项目补贴总额预算的70%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后,会同建设部门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十二条 示范项目完成后,财政部根据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达到预期效果的,通过地方财政部门将项目剩余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太阳能光电技术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林省科技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科技局:

为提高我省科普基地认定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推动科普事业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印发的《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吉林省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科普基地认定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推动科普事业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印发的《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区域内省科普基地的申报、推荐、评审和认定。

第三条 科普基地是普及科技知识、宣传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的有效载体,是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重要场所。

第四条 科普基地建设是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应当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规范运作,最大限度发挥其作用。

第五条 省科技厅是科普基地建设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普基地建设规划、认定和监督管理。各市(州)、县(市)科技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科普基地的推荐工作,以及本级科普基地规划、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科普基地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面向公众从事《科普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经费来源;

(二)有适合向公众开放的必要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

(三)每年累计开放不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每年20天(含法定节假日);以免费或实行优惠的方式组织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或低收入家庭人员参观,其人数不低于全年参观总人数的20%。

(四)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配备有5人以上的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

(五)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六)配备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音像、演示、实践设备和器材、模型、文字和图片资料;

(七)科普场所通过消防、安全、环保验收。

第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组织,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功能,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均可申报省科普基地。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三)开展科普活动场所、设施、工作经费、专职工作人员等条件证明;

(四)科普基地认定申请书;

(五)法人登记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

第九条 申报单位登陆科技厅网站(www.jlkjt.gov.cn)或省政府政务大厅网站(http://zwdt.jl.gov.cn/),对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经网上预审后,各市(州)、县(市)所辖单位由当地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申报,中直和省属单位直接申报。

第十条 省科技厅审批办受理、审核申报材料,实地考察,提出认定意见。

第十一条 科普基地的认定时限为15个工作日。认定机关对拟认定的单位,在科技厅网站和政务大厅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义的,印发认定文件,同时颁发证书和牌匾,向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国家科学技术部备案。

第十二条 科普基地要坚持开展经常化活动,面向社会常年开放。积极筹措资金更新科普设施,丰富科普内容和普及教育手段。研究开发科普产品,提高科普活动趣味性,扩大科普基地及活动的影响。

第十三条 科普基地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认定机关的检查指导,每年年底向认定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当年科普基地工作情况(包括参观对象、人数、开放天数等),填写相关报表;报告翌年科普工作计划,报告有关科普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省级科普基地,可依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印发的《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申请办理综合类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出版环节增值税退付、减免科普影视作品进口环节相关税和门票收入营业税等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科普基地发生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重新办理认定手续;发生名称、地点或其他简单变更情况时,如需做相应调整,须在变更后三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科普基地资格。

(一)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违法乱纪行为;

(二)申请认定时提供弄虚假信息的;

(三)有严重损害公众利益行为;

(四)一年内没有开展科普活动或不交工作计划和总结的;

(五)已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

被取消科普基地资格的单位,认定机构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