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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盐酸麻黄碱滴鼻液转换为处方药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0:08: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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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盐酸麻黄碱滴鼻液转换为处方药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盐酸麻黄碱滴鼻液转换为处方药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8]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1年,盐酸麻黄碱滴鼻液被遴选为非处方药。根据《反兴奋剂条例》和《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01号)要求,现决定将盐酸麻黄碱滴鼻液由非处方药转换为处方药,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8年7月31日后,盐酸麻黄碱滴鼻液标签和说明书应按处方药要求出厂。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已按非处方药上市的盐酸麻黄碱滴鼻液,按处方药管理,在有效期内凭处方销售使用。

  三、请尽快将有关事宜通知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市本级生产加工纳税项目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市本级生产加工纳税项目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绥政办发〔2010〕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市本级生产加工纳税项目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九日


绥化市市本级生产加工纳税
项目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创新招商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有效开展招商引资活动,促进市本级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加工纳税项目招商引资中介人是指引荐、促成绥化市行政区域外,项目开工生产后综合税赋超过6%,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投入,不含对上争取财政资金和财政担保贷款),以及股份制或中外合资企业外来投资比例不低于40%的投资项目落户市本级并依法设立企业(公司)或与市本级现有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的自然人或单位。

第三条 对自然人引资中介人,奖励资金由市政府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奖励;对单位引资中介人,可在项目开工后,按规定程序和实际投资的数额先行兑现部分奖金,用于招商前期费用支出。奖金属于税后收入。

第四条 引进资金奖。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进行一次性奖励。投资5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按2‰进行奖励,投资5000万元—7500万元(不含7500万元)按5‰进行奖励,投资75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按7‰进行奖励,投资1亿元以上奖励100万元。

第五条 财税贡献奖。项目投产纳税3年优惠期结束后,连续5年享受实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1%-5%的额度奖励(每个年度奖励比例从5%起依起降低1个百分点。投产纳税后第4年和第5年奖励企业部分计入引资中介人奖励基数)。

第六条 引资功臣奖。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生产加工纳税型项目的自然人,除兑现奖励资金外,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可为其安排1名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在财政开支事业单位就业;对招商引资有功且符合任职条件的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提拔重用。

第七条 申报程序及考核认定。中介人申领奖金,须填写由市商务部门印制的《招商引资中介人引进项目表》和《招商引资中介人奖金申领表》,并按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商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审核认定,上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有特殊情况需他人代为办理的,须向受委托人提供委托授权书。

第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商务部门提出解决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新签约项目按本办法奖励,各县(市、区)可参照执

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

2011年第9号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公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
  (一)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计算补税问题
  《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企业缴费部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按以下规定计算税款:
  (一)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
  (二)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首先应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然后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计算个人实际应补缴税款。
  1.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计算公式:
  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
  上式工资合计数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
  2.职工个人应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
  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当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合计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式计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5%,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
  3.企业应补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数计算公式:
  企业应补扣缴税额=∑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
  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