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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时间:2024-07-12 12:22: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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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6月27日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代) 姜大明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应当在本省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车船税。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山东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和《车船税船舶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车船税;其他免税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六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负责。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单位(组织)的机构所在地或者个人的住所所在地。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征收管理,由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负责。

  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所在地。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第八条 纳税人和车船使用人在缴纳车船税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地方税务部门或者扣缴义务人提供车船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地方税务部门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十条 车船税按纳税年度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县地方税务部门确定,报设区的市地方税务部门备案。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

  第十一条 应税车辆的车船税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缴纳。

  纳税人已经完税或者已经按照规定办理车船税免税手续的,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凭相关证明不再缴纳车船税。

  应税车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及时向地方税务部门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并按照地方税务部门的规定提供与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 地方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手续费。

  手续费的管理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安、交通、农业、质量技术监督、渔业、海事等部门应当协助地方税务部门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定期提供车船管理信息。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007纳税年度起,车船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62年1月13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加强对车、船管理和全面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规定》(鲁财行字第14号)、1986年11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鲁政发〔1986〕119号)、1999年9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统一车辆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发〔1999〕1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山东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

     2.车船税船舶税目税额表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工业重点产业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的审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政办发〔2006〕6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工业重点产业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的审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衡阳市工业重点产业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的审核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衡阳市工业重点产业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的审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重点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衡发[2006]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财政优惠政策支持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审核程序
(一)企业向市推进工业重点产业加快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市经委)提出申请;
  (二)市推进重产办对企业或项目进行资格初审后,交由市经委将相关材料分送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核实;
  (三)市财政局审核财政支持额度;
  (四)市审计局提出审核意见;
  (五)市经委将各相关部门审查核实意见汇总呈送市推进工业重点产业加快发展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六)企业凭市推进重点产业加快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审批书到市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二、申请需提交的主要材料
  (一)投资额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5份;
  2、衡阳市工业重点产业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下同)5份;
  3、企业技改项目(含新建项目)各项投资(土地、厂房、设备、流动资金等)支付原始凭证复印件;
  4、当年和上年度企业上交“两税”原始凭证复印件。
  (二)投资强度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5份;
  2、衡阳市工业重点产业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申请审批表5份;
  3、企业本期固定资产投入(土地、厂房、设备)支付原始凭证复印件;
  4、项目用地国土使用证复印件;
  5、当年和上年度企业上交“两税”原始凭证复印件。
  (三)税收额度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5份;
  2、衡阳市工业重点产业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申请审批表5份;
  3、企业当年和上年度主营销售收入证明;
  4、当年和上年度企业上交“两税”原始凭证复印件。
  (四)新产品、高新技术、高新技术企业、节约型、循环经济型项目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5份;
  2、衡阳市工业重点产业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申请审批表5份;
  3、省级以上相关部门的项目认定证明或计划批复复印件;
  4、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土地、厂房、设备)支付原始凭证复印件;
  5、当年和上年度企业上交“两税”原始凭证复印件;
  6、属省高新技术企业的还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复印件。
  (五)专业化配套率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5份;
  2、衡阳市工业重点产业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申请审批表5份;
  3、主厂采用配套厂产品数量和价值证明;
  4、配套厂生产配套产品的产量和销售收入证明;
  5、配套产品当年上缴“两税”原始凭证复印件。
  (六)国家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5份;
  2、衡阳市工业重点产业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申请审批表5份;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证明复印件;
  4、当年和上年度企业上交“两税”原始凭证复印件。
  (七)引进战略投资者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5份;
  2、衡阳市工业重点产业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申请审批表5份;
  3、引进战略投资者重组企业正式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4、当年和上年度企业上交“两税”原始凭证复印件。
  三、办理时间
原则上在当年12月25日前。
  四、明确责任
  1、市推进重产办牵头,市经委作为承办落实单位,本着简明、快捷原则,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确实需要到企业和项目单位实地审核的,由市经委统一安排。
  2、市经委负责核定节约型、循环经济型项目;
  市经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负责核定新产品、高新技术、高新技术企业项目;
  市国资委负责核定工业企业重组引进的境内战略投资者;
市商务局负责核定引进的境外战略投资者;
市财政局负责核定税收额度、上缴“两税”增长幅度及实施财政、国土优惠政策的贴补额度;
市国税局负责核定上缴增值税、所得税;
市地税局负责核定上缴所得税;
  市统计局负责核定投资额、投资强度、主厂和配套厂家的产品产量、销售收入;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核定项目用地面积;
  市工商局负责核定国家驰名商标;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核定中国名牌产品;
  市审计局负责对所有核定的数据进行审核。
  3、各职能部门对核定数据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对循私舞弊或提供虚假数据的人和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俞宝珠被控犯故意伤害案一审辩护词

王征云


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王征云律师依法担任本案被告人俞宝珠的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所体现的死者损伤特征不相符。

1、死者田洪星的脑损伤特征所能体现出的信息。
  尸表检验见:“左前额部皮下血肿4X2.5厘米,局部皮肤未见明显挫伤及表皮剥脱;余头皮未见明显损伤。”
  剖检所见:“左额前头皮帽状腱膜下血肿3X3厘米,双侧颞肌及其他部位头皮无出血,颅顶骨、颅底均未见骨折,脑组织未见明显挫伤,血肿,脑回增宽,脑沟变浅,各脑室未见出血。”
病理检验:“脑水肿,延脑小灶性出血。”
  以上信息说明,撞击死者头部的物体着力点在死者头部前额位置,接近着力点位置的脑组织未见有损伤,于着力点对侧的脑组织(延脑区)却损伤严重,该损伤符合“对冲伤”特征。
  (颅脑损伤按致伤方式可分为:①加速损伤。即运动着的物体撞击于静止状态的头部所发生的脑损伤。②减速损伤。即运动着的头部撞碰到静止的物体而致伤。实践发现,加速性损伤多发生在外力直接作用的部分,极少对冲性损伤。减速性损伤既可发生冲击伤,又可发生对冲伤,且对冲伤较冲击伤更为广泛和严重。)[注:摘自科学出版社出版莫耀南主编《实用法医学司法实践》]
  本案中死者田洪星脑损伤,只发现有对冲性损伤,未发现有冲击伤,故可以直接排除“其头部系受加速运动而致损伤”,并可断定“系因头部作减速运动而致损伤”。简言之即,“死者田洪星头部不是因物体击打而损伤,而是头部碰撞某个物体导致损伤的。”

2、死者田洪星的心脏损伤特征所能体现出的信息

  尸表检验:“胸部正中胸骨体中段压之有塌陷感,皮肤未见明显损伤征。”
  剖检:“切开胸部皮肤,未见皮肤及皮下出血,胸骨体中段横形骨折,相应处局部肌肉出血4X4厘米;心尖部心外膜出血0.5X0.5厘米,心底部心外膜较多量点、片状出血。”
  以上信息显见,死者田洪星的心脏挫伤系因胸骨体骨折而致。
  不过,在胸骨体相应部位的皮肤没有发现明显损伤征,说明,该胸骨体骨折并非运动着的物体击打该部位而导致,从“相应处局部肌肉出血”可以看出,该部位皮肤及软组织损伤符合“外轻内重”特征,应是挤压而发生。
  鉴定书的案情表述中提及:“……受害者经抢救无效死亡(据查到医院前已死亡),……”这些信息说明,本案法医介入检验前,死者曾被送医,且医院实施了抢救措施。
  基于前述所排除的胸部受击打而损伤的可能性,可以断定,死者的胸部位置损伤系因医院实施抢救措施时采压迫式人工呼吸术而形成的。

  另者,死者田洪星生前即患有心脏病。(死前不久刚诊断发现,卢英证言可证明。)

二、 被告人俞宝珠于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笔录是不真实的

  辩护人认为:2008年9月24日与2008年9月25日所制作的两份《讯问笔录》系侦查人员在讯问开始前就已经制作打印好的,且两份均已在24日的讯问前已打印完成。至于在讯问时虽摆放电脑在被告人面前,那只是侦查人员在装模作样。理由如下:

1、 25日的笔录记载的最后一句问话是:“以上笔录给你看过,和你说的是否相符?”
  显然这里露出了侦查人员事前制作打印该笔录的马脚,该份笔录所记载的讯问人是侦查员“施林春”,施林春即是24日笔录上所记载的记录人。24日的笔录记载着“被告人没有阅读能力”,若两份讯问笔录系依法如实记录的话,试想,在25日凌晨施林春讯问时已知晓被告人没有文字阅读能力,怎么可能还会使用“笔录给你看过”语言进行表达。
  这份笔录里出现的“看过”二字,足以说明,这份笔录打字录入是发生于侦查员知晓被告人没有阅读能力之前(也就是24日的讯问之前)。

2、 两份用电脑制作的笔录出现同样的打字错误

  “24日笔录中的第4页第二行”与“25日笔录中的第3页第9行”均出现这样的文字“答:没有,就我一个人和那个地人打”。
  这里的“那个地人”应该是打字失误,实际上想表述的是“那个外地人”。

3、 福清市公安局的侦查员,平时若使用电脑制作笔录,其并非系直接携带打印输出设备放在审讯室里,而是使用移动存储设备(多是U盘)拷贝打印文件至刑警队的文印室进行输出,再拿到审讯室里让嫌疑人签字的。(因为,刑警队文印室就是看守所边上。)
依此,24日笔录的前4页均是电脑打字,最后一页除一个“答:”字外都为手写,亦说明,该笔录系讯问开始前就已制作好的。

三、 陈明华和田洪兰的证言内容是不可信的。

1、 陈明华与死者有亲属关系,也是案发后的报案人。
2、 陈明华是不诚实证人,其证言内容不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