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等所根据的工资总额的范围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5-16 20:53: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等所根据的工资总额的范围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等所根据的工资总额的范围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注解:一九七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计提职工福利基金、企业基金的工资总额的补充规定》,对计提职工福利基金、企业基金的职工工资总额范围作了如下补充规定:“在‘未列为职工的其他用工’中,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正式批准,常年参加企业生产的亦工亦农人员
和个别企业用集体所有制的招工指标招收的人员,其工资可以作为计提职工福利基金、企业基金的基数。”)
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企业的职工福利基金和企业基金应按照职工的工资总额和规定的百分比计算提取。
国家统计局今年十月颁发的《一九七八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规定,企业的“全部人员”,除包括“固定职工”和“临时职工”外,还包括“未列为职工的其他用工”。前两类人员是企业的职工,后一类人员不是企业的职工。因此,在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和企业基金时,职工工资总额应
仅包括“固定职工”和“临时职工”的工资总额,不应包括“未列为职工的其他用工”的工资总额。企业会计报表上的“工资总额”项目,也应按此范围填报。“固定职工”和“临时职工”的范围,以统计制度的规定为准。



1978年12月18日

关于印发《对美国出口蜂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印发《对美国出口蜂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10月25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外贸中心,食品土畜商会,各总公司:
根据我部同美国商务部签订的《关于中止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蜂蜜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协议》,经商海关总署同意,我部制订了《对美国出口蜂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该《暂行办法》将于1995年11月1日起生效,请各单位迅速转发给有关
企业,并按照执行。

附件:《对美国出口蜂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执行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与美国商务部签订的《关于中止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蜂蜜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协议》(以下简称《中止协议》),有效地维护对美国出口蜂蜜的秩序,根据《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
及其实施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外经贸部是对美国出口蜂蜜的管理机关,负责与美国就中止协议的有关事项进行磋商,协商解决《中止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实施对美出口蜂蜜配额有偿招标工作,授权并检查有关部门签发输美蜂蜜的“中国对美国蜂蜜出口配额证书/原产地证明”(以下简称“配
额证书”)。
(二)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食土商会)负责提供蜂蜜出口协调价格,负责处理蜂蜜出口有关具体事务性工作。
(三)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事务局)负责根据外经贸部的授权签发对美出口蜂密“配额证书”,并负责出口统计工作。
(四)中国海关负责对所有向美国出口的蜂蜜实行监管,凭有效出口许可证和对美国出口蜂蜜的“配额证书”查验放行货物。
第三条 产品范围
本办法适用的配额产品范围指所有天然蜂蜜、天然蜂蜜占重量50%以上的人工蜂蜜和食品助剂,包括零售包装或批量散装的所有等级和颜色的蜂蜜,含液体、拌乳、蜂巢及蜂巢切装形式或块装形式。
第四条 设限地区
根据《中止协议》规定,中国蜂蜜对美国出口设限地区系指对美国所有的关税区(美国50州,哥伦比亚特区和波多黎各)和美国境内的对外贸易区的直接或间接出口。
第五条 配额年度。
对美国出口蜂蜜配额按照配额年度计算,每年8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为一配额年度。
第六条 配额证书制度。
外经贸部对向美国出口蜂蜜实行配额证书管理制度。“配额证书”是含配额证书和原产地证明的一种文件。所有中国对美国出口(包括直接和间接出口)的蜂蜜都必须配有此证书。
“配额证书”一式四联。第一联交进口商凭以清关提货;第二联(海关查验放行联)交中国海关查验放行后留存;第三联海关加盖“验讫盖”后交出口企业退原签证机关,由签证机关核销后报送外经贸部(贸管司);第四联由签证机关留存。
“配额证书”应严格按照外经贸部编制的《“配额证书”填制说明》用计算机填制。配额证书一经签证机关签发,持证企业不得自行涂改。
出口企业仍需按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实施细则》,持《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到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然后再到事务局领取“配额证书”。
第七条 配额的管理原则和方式。
(一)原则:为有效地执行《中止协议》,维护良好的出口秩序,配额的使用应相对集中,不宜分散。
(二)方式:出口企业通过招标方式取得配额。配额每年分两次招标,每次招标最高数量不超过年配额的60%,时间为每年5月和12月。配额的转、受让只能在有投标资格的企业中进行。
第八条 “配额证书”的申请与签发。
(一)已获配额的出口企业在每批货物出运前1个月内凭出口许可证、出口合同、商业发票和信用证或本票以及填妥的“配额证书/原产地证明申请表”向签证机关申领“配额证书”。
(二)签证机关须对上述文件内容进行审核,并依据中标通知书和当时有效的协调价格严格审核配额和价格事项,签证时间一般为3个工作日。“配额证书”总有效期为3个月。
(三)结转配额证书的签发;某一配额年度的“配额证书”在7月31日之后,一般不得再签发。但对该年度中未签“配额证书”的剩余配额,在报经外经贸部核准结转后,签证机关可在下一配额年度的前3个月签发相应配额证书,其数量不得超过下一年度配额总量的15%,此类“
配额证书”内所列配额年度应为上一配额年度。

(四)预借配额证书的签发。经外经贸部核准后,签证机关最早可于上一年度的6月1日签发总数不超过15%的下一年度的“配额证书”。
(五)“配额证书”内第六栏HTS编码项下,签证机关按美国海关10位税则号填写,我海关按8位税则号负责监管。海关在“配额证书”第一、二、三联上第十五栏内加盖统一的海关单证专用章。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配额证书”签证费。签证费的使用办法将另行规定。
第九条 出口协调价格。
自《中止协议》生效之日起,美国商务部定期提供参考价格,外经贸部委托食土商会对参考价进行审核,食土商会应据此制订中国蜂蜜对美国出口协调价格,并按时通知中标企业和发证机关执行。如发现参考价格脱离实际,难于执行,食土商会应立即报告外经贸部。对低于协调价格的
,发证机关不得签发出口许可证和“配额证书”。
第十条 出运期限。
出口企业在领取“配额证书”后,须在“配额证书”签发之日的1个月内将货物出运,逾期海关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统计与报告。
(一)事务局须每月将所签发“配额证书”情况用电脑打印统计汇总表报外经贸部(贸管司),同时抄送食土商会,须每半年将“配额证书”所列信息按固定格式用电脑打印汇总报外经贸部(贸管司),同时抄送食土商会。
(二)视情况需要,外经贸部将责成食土商会汇总我蜂蜜出口有关信息。外经贸部授权的出口许可证签发机关须将所签发的销往美国及美国以外所有国家和地区的蜂蜜出口许可证所列信息按要求用电脑打印报外经贸部(贸管司),同时抄送食土商会。
(三)外经贸部委托食土商会对上述(一)、(二)项所列文件的信息进行汇总,并按要求分别于3月15日前和于9月31日前报外经贸部(贸管司)。
(四)食土商会和对美蜂蜜出口许可证及配额证书的签发机关及出口企业,须妥善保存与执行《中止协议》的有关全部资料以便备查。
第十二条 反规避。
所有出口蜂蜜的各类外贸企业,在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蜂蜜签订的销售合同中,须注明该合同项下销售之蜂蜜不得再出口、转运或换货到美国,或被用来规避《中止协议》对美出口蜂蜜的限制。所有出口许可证签发机关,对合同中没有上述注明的出口企业,不得签发出口许可证。
第十三条 罚则。
对于下列情况,视情节轻重依次给予通报批评、扣减配置、吊销配额、或取消其对美出口蜂蜜经营权;
(一)擅自超用配额的出口企业;
(二)出口价格低于协调价格的出口企业;
(三)占有配额但不出口也不上交、不转让的出口企业;
(四)倒卖配额的出口企业;
(五)非法利用第三国/地区产地证或标签转口我国蜂蜜或换货至美国的出口企业;
(六)私自更改或伪造“配额证书”的出口企业或个人;
(七)出口商品商标使用及其质量违反我有关法规和出口标准的企业;
(八)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避《中止协议》行为的企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5年11月1日起执行,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政法[2006]155号

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做好安全生产"五五"普法工作,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一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为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五五"普法工作,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和全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7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紧紧围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加强领导,突出重点,坚持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安,为实现安全生产稳定好转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目标

  通过全面实施安全生产"五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的宣传教育,加快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步伐,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行政执法水平,增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营造安全生产法制氛围,努力开创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新局面,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三、主要任务

  1.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依法治国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要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理论水平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增强人民群众的权利义务观念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法律意识,保证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顺利贯彻落实。

  2.深入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五五"普法期间要反复深入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总局发布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3.深入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法律。这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也是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深入学习宣传有关行政法律,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同时提高相对人的维权意识,促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

  4.深入学习宣传《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犯罪的有关规定。为了严厉打击安全生产刑事犯罪行为,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扩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适用范围,提高了量刑幅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充分发挥《刑法》对惩治安全生产犯罪的威慑作用,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查处事故工作中,配合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安全生产刑事犯罪分子,加大法律制裁力度,重典治乱。

  四、工作原则

  1.坚持围绕工作重点,服务安全生产全局的原则。安全生产"五五"普法工作要以《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所确立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为重点,紧密结合推进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五要素"建设,使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服务于安全生产工作全局。

  2.坚持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的原则。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必须从实际出发,按照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点,针对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法律知识的现实情况和存在问题,有的放矢,因人施教,避免形式主义,真正把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3.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治安相结合的原则。要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寓学于教,寓教于治,以学促治,良性互动。

  五、工作方式

  1.加快安全生产立法进程。完备的安全生产立法是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前提和重要内容。 "五五"普法期间国家要修订《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并制(修)订大批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尚未制定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的地区,要加大地方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力度,制定立法计划,尽快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全面纳入法制轨道。

  2.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总体推进。要坚持法律法规学习宣传进基层,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将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列为安全教育培训的必修内容。要坚持法律法规学习宣传进学校,培养学生的安全生产法制观念。要坚持法律法规学习宣传进社区,增强全民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营造人人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社会氛围。

  3.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采取领导电视讲话、开办安全生产专版专栏、刊发专题文章、播放公益广告、组织知识竞赛、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张旗鼓、有声有色地进行宣传教育。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安全生产情况,曝光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公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客观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宣传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的成绩、积累的经验和典型事例,将公众的注意力引导到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来。

  4.继续搞好"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等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安全监管总局和中宣部、广电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联合举办的"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已经连续举办五年,在社会上形成了强大的宣传态势,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广为人知,使安全生产观念深入人心。要在总结以往活动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创新,采取人民群众和广大从业人员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企业、深入基层进行宣传,打造一批像"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那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品牌工程。

  5.做好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人员要带头学法、普法,大力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安全生产专业性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通用性法律法规,公正执法。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一线的从业人员,特别是矿产资源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烟花爆竹生产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要特别重视农民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其掌握相关作业规程,强化对作业场所有害因素和危险源的识别,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借助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工作步骤

  安全生产"五五"普法工作从2006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自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五五"普法工作的通知》和本规划下发至2006年8月底。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本规划和地方政府普法办的要求,研究制定"五五"普法规划(或计划),进行动员部署,启动安全生产"五五"普法工作。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自2006年9月至2010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本规划以及各地普法规划(或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加强领导,全面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五五"普法工作。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制定验收标准和办法,组织专门人员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五五"普法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表彰先进。

  七、组织领导

  安全监管总局成立安全生产"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由王显政同志任组长,办公厅、政策法规司、人事培训司、机关党委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部署安全监管监察系统"五五"普法工作,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五五"普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司,负责 "五五"普法的日常工作。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也要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承办日常工作,从组织机构上保障安全生产"五五"普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其他要求

  1.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五五"普法工作,充实普法力量,保证普法经费,认真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2.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努力转变观念和监管方式。要利用开展安全生产"五五"普法工作的有利时机,查找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到边学、边查、边改。

  3.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五五"普法规划(或计划),并于2006年9月10前报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

  联系人:周 敏 张文杰

  电 话:010-64463156

  邮 箱:zmty923@yaho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