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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制定特权法的必要性/王海宏

时间:2024-06-28 10:12: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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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制定特权法的必要性

王海宏


  物权法定主义包括:第一,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所谓物权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是指当事人在其协议中不得明确规定其通过合同设定的权利为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的物权不相符合的物权。第二,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第三,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第四 ,物权的分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之确定。物权法定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区别体现一了全法与物权洪都拉斯的不同之处。
  二、一物一权原则
  1.物权的客体仅为独立的特定的物。只须作为物权的客体的物具有独立性和特定所?上才能明确物权支配范围,使物权人能够在其客体之上形成物权并排斥他人的干涉。
  2.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根据一物一权,一个的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只能成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当然我们谰个亿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特定物,并不是说一个特定物之上的所有人不能为多人,事实上数人对一物享有所有权,并不指所有权也成为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仍然是一个,只不过主体存在着多人而已。
  第一,所有权的弹力性。所有人在其物之上设定他物权,只是以所有权的限制,他特权亦是对物享有部分的利益,当他特权消灭以后,所有权的限制也予以解除,这样所有权就恢复其圆满状态,这就是所有权的弹力性规则。所有权的弹力性规则既是由所有权的表现出来的,也是一物一权制度的具体引申。
  第二,所有与占有的区别。所有权是对物的独占的支配权,而占有只是对物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在某物的所有权的归属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即使物已经为他人占有,占有非依法法律规定不能成为所有人。即使是全法占有,占有人只享有?有权,而不能享有所有权。
  第三,在按份共有情形下,各共有虽对其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并依据其份额对财产享有独立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但是份额本身并不是单独的所有权。因为按照一物一权规则,共有权只是一项所有权,而不是多个所有权,各个按份共有人的份额不是一项独立的所有权。认为各共有人对其分额享有单独的所有权,必然形成各共有人发享有怕有权的状态,则将在一物之上存在多个所有权,且整个共有财产也必然成为 无主财产,因此与一物一权主义是相违背的。
  3.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所有权。这就是说,按照一物一权原则,物只能在整体上成立一个所有权,而一物的某一部分哪尚未与该物完全分离,则不能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尤其是对于那些附属于主物的从物而言,只能是主物的一部分,如房屋的墙壁和门窗等只能是房屋一部分,不能与主物分离。在交易上,主物的所有权发生移转,从物也随之移转。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驻外大使的任免名单(2001年第7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驻外大使的任免名单(2001年第7期公报)


2001年9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一、免去周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印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华君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印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曾序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泊尔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吴从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泊尔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邱胜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约旦哈希姆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陈永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约旦哈希姆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张志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威特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曾序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威特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安惠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埃及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刘晓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埃及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程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里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马志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里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七、免去马志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达加斯加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许镜湖(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达加斯加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八、任命龚元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几内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九、免去洪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几内亚比绍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高克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几内亚比绍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免去李景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志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一、免去张志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尔吉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宏九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尔吉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二、免去乔宗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沙祖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特命全权大使。




关于变更2004年全国烟草工作会议时间、地点的紧急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办函[2003]22号



关于变更2004年全国烟草工作会议时间、地点的紧急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经研究,2004年全国烟草工作会议改在北京召开,并对会议时间作相应调整。特通知如下:
  1、会议地点:北京市人民政府宽沟招待所(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柔水库西南岸宽沟路1号;电话总机:010—69642255)。
  2、会议时间:2004年1月12日报到,13日—15日开会,会期2天半。
  3、会务接待工作由国家局机关服务中心和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共同负责,同时请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及重点企业驻京联络处负责本单位会议代表的接送站工作。未设驻京联络处需要接站的会议代表,请将接站人员名单于2004年1月8日前告北京市局(公司)办公室,联系人:刘根甫,联系电话:010—64435127、13501191588。国家局机关服务中心联系人:左红,联系电话:010—63605462、13501333841。
  其他事项仍按国烟办综[2003]125号通知要求办理。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二ΟΟ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