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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商标侵权而非正常标示企业名称/谷辽海

时间:2024-07-23 04:07: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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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商标侵权而非正常标示企业名称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 谷辽海


  天津市昊阳玻璃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阳公司)于2000年9月7日在第19类商品上获得了“昊阳”商标专用权。2002年10月22日~25日和2003年4月15日~17日,天津市港德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德公司)在参加“第六届国际公路水运交通技术与设备展览会”和“2003中国(北京)交通建设科技博览会”时,在其展位会标上以“昊阳”的名义对外进行宣传,使得参会人员及客户都认为昊阳公司已经被港德公司收购。昊阳公司以港德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昊阳”商标,侵犯了昊阳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港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港德公司认为,自己并不知晓“昊阳”商标,也从未使用过与“昊阳”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而是使用公司自己的“港德”商标,没有侵犯昊阳公司的商标权。昊阳公司提出的2002年展会一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此,该公司不同意昊阳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昊阳公司依法享有“昊阳”图文组合商标专用权。港德公司在展位上悬挂的自己企业名称之后添加了“(昊阳)玻璃微珠厂”和“昊阳玻璃珠厂、玻璃砂厂”的名称,从展位的整体效果来看,该种使用方式并未起到标志和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是商标性质的使用,而属于标示企业名称的行为,因此并未侵犯昊阳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天津市昊阳玻璃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意见

  前述案件人民法院的观点值得商榷。笔者认为,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都存在错误。被告在被控商品的商业活动中,使用原告注册商标,未经任何许可。被告陆续两次在展览会上展示被控商品的企业名称为天津市港德工贸有限公司“(昊阳)玻璃微珠厂”和“昊阳玻璃珠厂、玻璃砂厂”,使用含有原告注册商标的企业名称,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人们会误认为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自同一市场主体,或者虽来自不同的市场主体,但使用两者的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经营上、组织上或法律上的关联。

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在确定相关公众时,应当考虑商品性质、种类、价格等因素对其范围及注意程度的影响。由于被告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使人们对被控商品的来源产生了误认,显然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可是法院却认为,港德公司在展位上悬挂的自己企业名称之后添加了“(昊阳)玻璃微珠厂”和“昊阳玻璃珠厂、玻璃砂厂”的名称,从展位的整体效果来看,该种使用方式并未起到标识和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是商标性质的使用,而属于标示企业名称的行为,因此并未侵犯昊阳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笔者认为法院的这种认定有悖于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对《商标法》第五十条第(五)项有明确解释。“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从该条来分析,被告侵权十分明确。(完)



附件:法院生效民事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朝民初字第19570号
原告天津市昊阳玻璃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县城关镇残联楼。
法定代表人唐德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继泉,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港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大港区上古林街工农村。
法定代表人徐复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恩富,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德义,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昊阳玻璃珠有限公司(简称昊阳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港德工贸有限公司(简称港德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昊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德勋、委托代理人李继泉,港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恩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昊阳公司诉称,我公司成立于1998年,早在2000年9月7日就在第19类商品上获得了“昊阳”商标的专有使用权。2002年10月22日-25日和2003年4月15日-17日,港德公司在参加“第六届国际公路水运交通技术与设备展览会”和“2003中国(北京)交通建设科技博览会”时,在其展位会标上擅自以“昊阳”的名义对自己进行宣传。港德公司的上述行为使所有参会人员及全国客户都认为“昊阳”已经改为“港德”,被港德公司收购。港德公司未经我公司许可擅自使用“昊阳”商标,侵犯了我公司对“昊阳”商标享有的专有使用权,给我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起诉要求港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港德公司辩称,我公司并不知道有“昊阳”商标,也从未使用过与“昊阳”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是使用我公司自己的“港德”商标,没有侵犯昊阳公司的商标权。而且,昊阳公司提出的2002年展会一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此,我公司不同意昊阳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昊阳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30日,2000年9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获得图形+“昊阳”文字商标的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9类——路标用玻璃颗粒,发光铺路材料,玻璃微珠。2003年11月13日,昊阳公司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2002年度企业年检,被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宝坻分局吊销营业执照。昊阳公司在庭审中认可公司于2003年3月7日已经停业。
港德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22日,是一家生产经营玻璃微珠系列产品的企业。2002年10月22日至25日,港德公司参加了在农业展览馆举办的“第六届国际公路水运交通技术与设备展览会”,其展位上方悬挂的牌匾内容包括港德公司的标识和“天津市港德工贸有限公司(昊阳)玻璃微珠厂”中英文文字。展位内的接待台和张贴的宣传品上也标注了港德公司的标识。2003年4月15日至17日,港德公司又参加了在农业展览馆举办的“2003中国(北京)交通建设科技博览会”,其展位上方悬挂的牌匾内容为“天津市港德工贸有限公司(昊阳玻璃珠厂、玻璃砂厂)”。展位内张贴的宣传品上标注了港德公司的标识。上述标识中使用的变形字母和文字部分,与港德公司日后注册商标是一致的。
港德公司对上述参展情况拍摄了照片。2005年1月,昊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德勋到港德公司工作,期间唐德勋获取了港德公司参加上述展会的照片,知晓了牌匾的内容。
2004年1月14日,港德公司获得了字母变形+“港德”文字的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9类。庭审中,港德公司提出其在展会牌匾上使用“昊阳”二字是因为曾经想将“昊阳”作为企业字号,但并未就此举证。
上述事实,有工商登记档案、商标证、展会现场照片、港德公司宣传册,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昊阳公司已经就涉案的图形+“昊阳”文字商标进行注册,故其对该商标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判断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首先应当判断被控侵权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相同或近似。本案中,港德公司生产的商品与昊阳公司所有的图形+“昊阳”文字商标被核准的商品均为第19类玻璃微珠等,属于同类商品。
侵害商标权的构成以商标使用行为的存在为先决条件,因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港德公司在涉案展览会上使用“昊阳”二字的行为是否属于商标的使用。
商标是区分商品来源的符号,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据此,所谓商标的使用是指将符号用于商业活动中,并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本案中,港德公司在其展位上悬挂的自己企业名称之后使用“(昊阳)玻璃微珠厂”和“(昊阳玻璃珠厂、玻璃砂厂)”的行为,前者给人的印象是港德公司下设有名为“昊阳”的玻璃微珠厂,后者给人的印象是港德公司还使用过“昊阳玻璃珠厂”和“昊阳玻璃砂厂”的企业名称。从展位的整体来看港德公司的使用行为,其在上述使用行为的同时,还在显著位置标明了自己的标识,且该标识中的主要部分成为了其日后注册的商标。这种标识的使用,使他人不会再误将上述标有“昊阳”的使用行为,认为是一种商标性使用,而达到混淆商品来源的可能。港德公司对于“昊阳”二字的使用均属标示企业名称的行为,并未起到标识和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并非商标的使用,故其并未侵犯昊阳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天津市昊阳玻璃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 020元,由天津市昊阳玻璃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子英
代理审判员 谢甄珂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热费收缴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热费收缴暂行办法》已经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起施行。
                            市长 李振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热费收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收缴热费,确保采暖期供热,满足全市人民生产、生活需要,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中心城区内供热经营单位和用户及与供热有关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是指龙沙、铁锋、建华、富拉尔基四个区。


  第三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热费收缴情况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供热单位应强化经营管理,核定分项成本指标,降低运行成本。采暖期间,供热单位应全面推行供热承诺制,提高服务水平,确保供热质量。


  第五条 加强供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锅炉房与供热管网,交给有资质的供热单位统一管护;室内供热设施,由房产管理部门、产权单位负责,每年用热前进行检修和定期清洗,确保正常供热。


  第六条 自行供热单位应对其供热范围内的居民用户供热负责,按照省、市规定,加强内部管理,确保供热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自1999年度采暖期起,凡居住集中供热住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的热费(含离退休职工),由职工个人承担20%,其所在单位承担80%。
  (一)财政全额拨款单位职工个人承担的热费部分,每年由供热单位提供明细,由其所在单位自5月起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向供热单位交纳,年底结清。由单位承担的80%热费部分,每年7月1日前由财政部门一次性直接足额拨付给供热单位。
  (二)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个人承担的热费部分,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连同单位承担职工热费部分,自每年5月1日起向供热单位交纳,7月底前交纳30%,10月15日前再交纳40%,其余部分年底前结清。
  (三)住房超面积部分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付。


  第八条 企业职工的热费,职工个人和单位承担的比例,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由企业自定。职工的热费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向供热单位缴纳(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其所在单位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1999年度以后(含1999年)的热费,也可由企业职工垫付,凭收据由其所在单位报销。
  企业职工热费的交纳时间,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第九条 老红军本人住宅的热费,由市财政承担。
  人均月收入在65元以下且本人与家庭其他成员均无正式工作单位的独立户主的特困残疾人家庭的热费,分别由市财政、特困残疾人家庭所在地供热单位及特困残疾人家庭各承担1/3。其中,由市财政承担的热费部分,每年7月1日前由市财政局拨给市残联,由市残联会同特困残疾人家庭所在地的供热单位共同落实。


  第十条 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属个体私营业户、自由职业者的,其热费全部由承租人或产权人承担。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进户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向供热单位预交该住宅当期50%的热费,采暖期过后由供热单位向开发建设单位结算,多退少补。采暖期内新进户的热费自进户当月起计算交纳(每月热费的交纳标准由市物价、财政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以房屋抵交热费的,其房屋价格按成本价格计算。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组)协助供热单位收缴辖区内无工作单位或其他零散居民用户的热费,供热单位应支付3%的代理费。


  第十三条 凡用热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按时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不得拖延和欠缴。逾期未交纳热费或没有达到规定交纳比例的,供热单位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欠交热费总额1‰的滞纳金。对拒不交纳热费的单位和个人,供热单位可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对其实行缓供热、限热或停止供热;也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热费收缴应受人民群众监督,应邀请群众和人大代表定期检查。供热单位应严把进煤质量关,严禁以次充好及盗卖。
  供热单位收费工作人员到居民用户收缴热费时应出示有效工作证件,讲文明,有礼貌,执行有关政策,依法收费。应缴纳热费的热用户应予配合,不得妨碍正常收费工作。


  第十五条 采暖期内,供热单位应保证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低于16℃;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用户室内温度昼夜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用户有权要求供热单位或房产管理、产权单位采取措施达到规定温度或向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申告。


  第十六条 因供热单位或房产管理单位原因,未按规定期限供热或擅自停热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按减少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加倍罚款,并对责任人处以本人基本工资3个月以下罚款;连续三日或累计十日以上供热达不到规定温度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至3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以本人基本工资3个月以下罚款,并按所欠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加倍退还用户的热费。


  第十七条 严禁拖欠热费的企事业单位发放奖金,购买住房和小汽车。违者由监察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为确保城市供热稳定发展,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不断深化供热体制改革,研究设立城市供热保障基金,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热费收缴体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9年11月18日起施行。1997年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热费收缴办法》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规定一律无效。

辽宁省防治牲畜五号病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防治牲畜五号病实施办法
  (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1983]201号文批转)

  牲畜五号病是危害牛、羊、猪、骆驼等偶蹄动物的一种急性传染病,对生猪生产危害极大,而且是人畜共患的传染病。为了保障人民健康,保护畜牧业生产,提高外贸信誉,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特制定防治牲畜五号病实施办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建立防治牲畜五号病指挥部。防治牲畜五号病是一项复杂艰巨的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部门多,技术复杂。必须建立强有力的指挥机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各地区行政公署,都要成立防治牲畜五号病指挥部(作为临时性机构,消灭五号病后撤销),由一名负责同志任指挥,吸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统一指挥防治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有关部门参加组成,负责日常工作。
2.搞好宣传教育。加强对干部和群众的思想教育和防疫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宣传只在内部进行,不登报,不广播,不公开对外宣传,注意保密教育)。使广大群众和干部深刻认识五号病的危害性,防治的重要性,掌握饲养、运输、经营牲畜三个主要传播途径和综合防治办法。
3.搞好综合防治工作。要采取以行政措施为主,行政与技术相结合的防治措施,贯彻“早、快、严、小”的方针。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牲畜饲养、经营、运输等各个方面的防疫工作负责。及时做好查清疫情,封锁疫区,处理病畜,清库消毒,加强检疫,制定综合性防治措施。
二、做好疫情报告和普查
4.建立疫情报告制度。饲养、经营、运输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发现牲畜发生疑似五号病时,要即日报告所在公社和县有关部门。公社或县兽医站要立即派出兽医进行诊断,如确诊为五号病,要逐级上报。在五号病流行期间,各级指挥部要每隔十天逐级上报一次疫情,并严格控制病畜流动,实行封锁隔离。为鉴定毒型,要及时采取病料送检。
5.做好疫情普查。在五号病流行期间,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兽医人员对管辖区内的牲畜逐头进行检查。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统由县(区)指挥部划定,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疫区范围为一个县以上的,由市(地)或省指挥划定,报上级备案并通知邻近地区。
三、封锁疫区
6.疫区的封锁。划定疫区后,要明确封锁界限,设立标志,由县区人民政府公布封锁令,并通知邻近县、区。封锁期间,要停止牲畜及其产品和饲草的收购、调运和交易活动,严禁运出各种偶蹄动物及其产品。要在交通路口设置哨卡和检疫消毒设备,对来往行入、交通运输工具,实行严格消毒。疫区内要发动群众大清扫,大消毒,搞好环境卫生。
7.封死疫点。疫点要划小,可根据规模大小,疫情分布情况,以饲养单位的病畜圈舍及活动场所和经营单位的病畜仓库、车间划分疫点。一经确定疫点,即应封严封死,并应在其周围划定封锁界限,设立标志,派人日夜监督,防止病毒扩散,就地消灭疫源。
8.保护受威胁区。受威胁地区要加强防疫管理,注意消毒。同时要对疫区的疫情进行监督,如发现疫区有违犯封锁规定时,应及时加以制止,并向上级报告。
9.解除封锁。屠宰场的病畜和同群畜全部屠宰完毕,将其肉类产品进行无害处理,经彻底消毒并由当地指挥部派兽医检查验收合格后,恢复生产。农村和其它饲养单位的疫点和疫区最后一头病畜痊愈后十四天,再不发生五号病时,经当地指挥部派出兽医检查验收合格者,由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公布解除封锁,报上级备案,并通知邻近县、区。
四、处理病畜
10.严格处理肉联厂的污染产品。肉联厂的病畜肉(包括被污染的肉)和头、蹄、下水是散播疫情的重要疫源。要按照“四部规程”有关规定,对病畜和可疑病畜要及时送急宰间宰杀。病畜头、蹄、内脏、血液要高温自处理,严禁鲜销;病畜肉和被污染的肉要高温或剔骨产酸处理。严禁倒流农村,杜绝五号病恶性循环。
11、控制农村疫情传播。应采取杀、关、管的办法,消灭疫源。发生五号病的县、区,发病头数少时,要决心扑杀,拔除疫点,消灭传染源。扑杀病畜要经县以上指挥部批准。扑杀病畜的损失由当地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对发病头数多的,要严密封锁起来,控制疫情蔓延。
五、清仓消毒
12.污染冷库等要倒空消毒。污染的肉联厂、冷冻厂、活猪仓库以及经营部门等(包括车船)要进行大消毒、大清理。对于冷库,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做到倒空消毒,并建立经常性的消毒制度。
13.做好疫区、疫点消毒。疫区内的牛、羊、猪舍和病畜产品污染的场所、车船等,都要彻底清扫干净,铲除粪土后,用2%苛性钠溶液等有效药物,进行彻底消毒。粪便、污物等要发酵处理。无下水道设备的地方污水严禁外流,可在疫点内挖池贮存,并进行无害处理。牲畜圈舍、疫户门前均应设置消毒槽和消毒池,要指定专人管理,经常添加和更换消毒药液。
六、严格检疫
14.做好产地、农贸市场、收购、运输检疫。凡上市、收购和经铁路、公路、水运、空运运输的牲畜及其产品,必须经当地兽医站检疫,并开具检疫、非疫区或牛羊五号病防疫注射证明(以下简称“三证”)。市、县社兽医站,要把城乡防疫、农贸市场的牲畜及其产品成交前检疫工作做好。食品收购站,在收购或调运牛、羊、猪等偶蹄动物之前,应预先告知当地兽医站,以便随同检疫;凭兽医站开具的“三证”,进行收购或调运。通过铁路运输牲畜及其产品,须经发运站的铁路兽医验证检疫,出具铁路兽医检疫证明,铁路部门方可承运。
在疫情流行期间,各县、区指挥部,可在边界、口岸或交通要道设检疫消毒抽查岗。凡运输牲畜及其产品出县境没有“三证”者,可补检,加倍收取检疫费。凡经上述的检疫,发现五号病畜及其产品时,应就地无害处理。损失由畜主(货主)负担。
15.加强活畜屠宰前检疫。各级肉联厂、屠宰场,要加强活畜进厂(场)验证检疫和宰前检疫。厂(场)的活畜要及时屠宰,把库存畜压缩到最低限度,防止疫情发生和蔓延。
七、积极预防
16.防治牲畜五号病,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各地区兽医部门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搞好预防工作,试用疫苗注射,增强牲畜免疫能力。兽用药品科研部门要组织力量攻关,研制防治牲畜五号病的疫苗的药品,提供有效的防治药品。
八、责任与奖惩制度
17.落实责任制。各系统、各部门要各负其责,责任到人,兽医部门要认真检疫,做到不漏检,不错检;经营部门要切实做到不收病畜、不调运病畜,发现病畜要及时妥善处理。
18.各地各部门对防治工作,都要定期检查。对防治五号病工作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做得不好的,要批评教育。玩忽职守的,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逃避检疫,倒运病畜及其产品等引起疫情传播造成损失的,予以经济制裁或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