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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纾解涉法上访问题的对策/李全福

时间:2024-07-01 05:40: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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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纾解涉法上访问题的对策

李全福


党的十六大对司法体制的改革有明确要求,一年多过去了,司法体制改革有了进展,但改革的力度离群众的要求和司法面临的新情况还有一段距离,很多涉法信访解决难度大,就是由于很多问题用现行法律手段不能解决,许多类似问题都需要通过司法体制改革才能从根本上予以纾解,否则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进而降低群众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度。俗话说:“哀莫大于心死。”对于法律的不信任,在一定程度上会消解人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动摇人们畏法度、守法规的自制力,久而久之就会埋下诸多不稳定因子。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制度的不健全;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交叉,私有制与公有制的混合,监督的虚设和缺陷;少数干部漠视群众利益,违法行政、司法不公、信访“掮客”的存在等等,致使涉法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的群体案事件增多,妨碍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笔者拟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就建立健全处理涉法上访工作长效机制纾解信访难题,谈几点对策。
一是健全信访领导机制。信访工作是联系党、政府和司法机关同群众的纽带,是倾听群众呼声的重要途径之一,是群众监督的一种方式,是体现我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窗口;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配置和完善现有的信访领导机构,充实相应的法律人才,提高其办事机构人员的法律素养,强化对涉法上访工作的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督办、下访、回访工作。
二是建立预防控制机制。善于从各类执法活动、受理控告申诉、刑事赔偿和信访举报中,发现容易引发群体性案事件、影响稳定等不安定因子,及时采取纾解措施。
三是建立快速反应处置机制。一旦发生涉法集体上访、告急信访及群体性突发案事件,信访领导机构人员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采取相应的控制和应对措施,妥善进行处理,坚持耐心说服,积极疏导的理念,防止矛盾激化。
四是规范情况信息反馈机制。职能部门的信访工作要专人专责,对涉法上访和突发性群体案事件或可能影响一方稳定的要将有关信息资料上报上级信访部门和信访领导机构,便于从全局角度掌握信访动态。而信访领导机构应将辖区内的涉法上访案事件定期或不定期予以通报,便于各职能部门把握上访动向,研究部署以后工作。
五是完善协调合作机制。有些涉法上访的问题不是哪一个职能部门所能独立解决的,需要信访领导机构发挥其领导和组织作用,召集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员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精诚协作,相互配合,从速从快办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六是建立公开听证和公开答询的工作机制。对于集体上访、重复上访等难以息诉的,要在信访领导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政协、司法、新闻等各界人士参与,实行公开审查、阳光执法、集体答询,赋予上访人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其感到我们工作的公开、公平,并借助社会各界和群众舆论的力量做好、做实化解矛盾纠纷工作。
七是建立问责机制。有些涉法上访问题本可以解决于基层、当地,但由于接访者缺少“菩萨心肠”,对群众利益麻木不仁,漠不关心或推诿扯皮,或不讲处理艺术和技巧,激化矛盾或办事效率不高,造成上访、群访的,要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追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八是强化惩处机制。带着深厚感情,怀着“菩萨心肠”用“有理推定”的理念真诚接待涉法上访人员,改进信访工作,决不等于毫无原则的让步。对于那些不依法反映问题,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制造事端、阻断交通、借信访泄私愤、图报复的行为要依照《信访条例》、《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严厉惩处 ,决不能有“花钱买平安,息事宁人”的纵容思想。特别要注意严惩那些充当信访“掮客”的人,其虽是极少数,但危害却决不容忽视。他们利用当前新旧体制交换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各类热点难点问题,故意制造事端,颠倒是非,煽动群众上访,激化干群矛盾或为上访群众穿针引线,或直接充当信访代理,以借机敛财。
总之,各级信访部门必须带着浓厚的感情,彻底改变“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官僚衙门作风,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基层,吃透案情、找准症结、倾听意见,反复做好说服解释疏导工作,以法、以理服人,以情动人,负责到底,自然能够赢得群众的理解,从而降低涉法上访案事件的发生。


商务部文化部关于加强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文化部


商务部文化部关于加强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商改发[2007]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厅(局):

  中华文明世代相传,绵延不断,创造了丰富的商业文化。老字号作为我国传统商业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广泛分布在餐饮、零售、食品、医药、居民服务等众多行业,其拥有的专有品牌、传统技艺、经营理念和文化内涵,不仅是我国优秀商业文化的集中体现,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保护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老字号为丰富人民群众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强对老字号的传承和保护,对促进商业文明建设、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民族优秀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增强、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环境下,老字号的生存和发展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一些老字号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淡薄,对保护传承人和传统技艺重视不够,珍贵的传统技艺和经营理念得不到有效传承。加强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已刻不容缓。

  各地商务、文化主管部门必须从保护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中华文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从发展民族商业、弘扬民族品牌、振兴民族经济、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和“软实力”的战略着眼,提高对老字号保护、传承和发展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进一步加强我国老字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认真做好普查工作

  保护老字号,首先要做好对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各地在开展老字号普查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对老字号的传统手工技艺、资料和实物的收集与整理工作。采取录音、录像、文字、绘图等手段,对各地老字号现存的资源状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记录,收集珍贵的历史资料和实物。对属于文物的老字号实物,应按文物保护法规的要求,妥善进行保管。对重要的老字号场所,要划定一定的保护范围,对有关建筑和器具进行整体保护。要建立老字号的相关档案或数据库,有条件的老字号还可以建立展示中心或博物馆,专门保存和展示老字号的实物资料和重要文献。

  三、鼓励老字号的传承

  各地在老字号的保护工作中,要将老字号的代表性传承人作为保护和扶持的重要对象。开展对掌握主要传统手工技艺的老字号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资助代表性传承人授徒传艺,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传习活动场所,以及开展展示、研讨和宣传活动的条件。

  四、将老字号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加以保护

  在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涵盖了一些老字号或与老字号相关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的名录也涉及不少老字号项目。地方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协同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老字号所蕴含的传统技艺和经营理念,根据其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分别纳入省、市、县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切实加以保护。

  在即将开始的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工作中,各地要结合老字号的保护工作,对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符合条件的要优先列入省级名录并申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在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各地商务、文化主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争取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规划,通过有计划的教育培训,提高老字号现有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积极开展对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展示和宣传,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特此通知



                            商务部(章) 文化部(章)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二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89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决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三年九月二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决定

  为了适应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新形势的需要,保障出口加工区的健康发展,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条修改为:“区内企业的加工产品和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等应复运出境。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往区外时,由企业申请,经主管海关核准后,按内销时的状态确定归类并征税。如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商品,免领进口许可证件。如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所列商品,应按现行规定向环保部门申领进口许可证件。对无商业价值的边角料和废品,需运往区外销毁的,应凭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和环保部门的批件,向主管海关办理出区手续,海关予以免进口许可证件、免税。”

  二、删去第四十四条。

  此外,对部分条款的表述予以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