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从澳洲高校课程结业形式谈当前法学考试/曹培忠

时间:2024-07-23 01:33: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3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从 澳 洲 高 校 课 程 结 业 形 式 谈 当 前 法 学 考 试

——从文法学院00级实践课程说起

山东农业大学 曹培忠


为尽快熟悉WTO规则及国际经济法知识,提高我国律师业应对国际律师业的挑战,经多次考试,笔者作为省政府十名律师之一被选送澳大利亚堪培拉大学(University of Canberra)法学院学习WTO及国际经济法。经过近二年的学习,2002年,获英联邦法学硕士(LLM),真切地体验了国外司法学习的艰难和留学生活的艰辛。

在学习过程中,笔者真切地体验了国外司法学习的艰难和留学生活的艰辛,并十分注重外国司法教育和国内教育的差别。本文试从外国考试的一些规划设置、内容及教育效果的层面,谈一些关于当前司法课程考试的一些不成熟的建议。尤其是文法学院00级的明年毕业,对他们而言,不仅面临毕业就业的压力,更面临毕业执业资格的障碍。因此,作为青年教师,力求本文对他们有些帮助,也算尽到了朋友、师者的情义和对学校学科建设发展义务。

一,澳洲高校课程结业方式多样,目的就是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及独立处理事务的能力

笔者所在的学校,有一大批人国际著名学校毕业的博士和教授,如Prof. Brgan Horrigan,毕业于牛津大学法学院(Oxford University),他们的思想及理念既严肃,又不乏先进。如Professor Horrigan教授,对笔者学习《Int. Law Writing and Researching》引进一种较为先进的课业结业方式,在充分讲述世界各国法律的同时,充分发挥网络资源的优势,充分发挥你的想像力及资料搜寻能力,课业学习期间,作为导师,要求学习既服从于科研,又便于从事教学研究(Prof Horrigan曾主持过我国合同法、公司法的澳大利亚的调研,和我国司法立法部门联系密切,目前,仍正在指导全国人大政法委的中国留学博士),让学生搜寻某一专业领域各国法律网络资源,作为平常学习的积累。内容越多,自然分数越高。然而这仅占课业内容的极小的一部分(10%)。这种形式相对中国学生而言有些像研究生选题,较为实用。

另一种课业形式就是做一种研究作业,Pathfinder(中文译探险者),这种课业形式十分奇特,又能充分锻炼你的分析观点,寻找资料的能力,要求学生既实用,又有理论高度。具体说,就是根据你学的课业内容,选一个十分兴趣的题目或者当前专业热点问题,假如你是政府律师,对这个问题提出建议及观点(issues),然后寻找支持你观点的资料来源(Sources)及出处(Position),并且用你的语言简单摘要(Abstract),以此锻炼你处理语言的能力。观点多少不限,资料要求越多越好,摘要必须贴近观点且全面。最后,写出一个结论(Conclusion),结论必须实用可行(见附件一)。

例如,当时针对阿富汗战争,导师要求我做这样一个Pathfinder,假设你是政府律师,为你的政府回答关于阿富汗战争的原因,后果及你所在的国家的态度和观点一系列问题,并且从国际法的角度如何处理这类问题的法律依据。这个作业虽然仅占30分,然而作好这个Pathfinder,几乎花费了我一个月的时间。我的观点虽然和导师有些相左,但是这一个题目不仅看出你的政治态度,也可以看出你本人的实际能力。虽然我已十分努力,登录近百个网站,课业3万字,可成绩却十分差14.5(15分及格)。相对老师的要求还十分远,这也许源于大陆法系原则性、概括法规太多的缘故。如我谈到阿富汗战争对人权、战区社会秩序的影响时,我仅能泛谈影响战区社会秩序,而导师的要求则是影响到何种层面,如何影响,历史上有哪些案例(Cases),国际法上有哪些规定,具体到法条案例。这相对于非英语母语的国家学生而言十分艰难。然而正是这作业,锻炼自己的能力,其效果远远超过了国人学习及考试的内容。

当然,也有考试,目的就是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及独立处理事务的能力。
二、澳洲高校课程考试内容丰富,学生的学习主动性极强,和实践兴趣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国外教学十分注重过程,相反却淡化结果,这和我国目前教学形成十分明显的差别对比。如上学期课程时,教师采取案例教学法,要求你完成全部课程,不得缺席。否则,既不尊重老师讲课,又学不到知识,即使重修,老师也可以拒绝接受申请。学习期间,老师讲授的内容,即使偶尔说这些问题不十分重要,若是你有兴趣和能力可以做之类的题目,以后的教学,教师也可以要求你提交题目的答案。否则你学习不主动,态度有悖于主动求学精神,你也可能不得高分。

学习的过程及材料的选取,即使这一门课程中,你也有充分的权利选学,只要完成且到达一定程度就可以考试结业。如学习《国际争议解决 Int Dispute Researching》,让你选取一个案例,在规定时间完成相关案例的背景资料,争议过程及涉及的法律问题的全部资料和导师提问,方能完成部分考试。国外教学十分注重过程却淡化结果,相对于国内教学的一些做法,这也许值得借鉴。

笔者近日指导部分00级学生第二课堂及创新学分,部分同学仅仅注重学分的选取,关注档案分数,面对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秩序问题缺少探讨热情,影响了设立第二学堂创新学分的初衷。无论是教学管理者、施教者还是学生,在学好知识,增强技能和毕业就业,享受生活等方面是一致的。然而目前的教学体制缺少应有的人性及主动,如学生的“考试松、课业少”为条件制衡老师(注:笔者问卷),学校管理又以学生评价和其他参照为标准考核教师。因此,学校的教学可能有时不以毕业生就业,增强技能为目的,具有功利主义及实用主义。

三、法学教育的建议及有关考试问题的思考

当今的法学教育不仅仅是完成课程结业,争取学分。实践性及操作性已经成为当今教育的主流,尤其是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及法学教育的“诊所化”的发展趋势(当今教育的热点,参见2001年世界法学教育设置有关资料),不断加强法学教育的导向已成为世界法学教育关注的焦点。学生毕业之后能否顺利从业,如何和高校的学习接规,已成为高校法学教育,尤其是像农大这样的法学教育今后办学应十分注意的问题。

笔者认为:

一,本科法学教育应当注重实践并且以培养教育实践型人才为主,纯粹的理论学者,目前不现实而且也不能。纵观国外著名法学者,本身又是律师,又是教师,身份多样。因此,下学期笔者担任双语教育任务,承担主干课程的教学,应加强实务性操作作为考试的主要内容。如面对争议,学生应提出一套切实可行的程序及建议,帮助当事人。诚如医生,面对重症,无从处理,势必造成事故,律师亦然。

二,注重法学过程,态度及课业实践,不能把考试及最后结果作为最终衡量成绩好坏的标准,建立多元考试评机制(见附三)。对那些缺课仅仅注重考试内容学习的学生,教师应作为一种学术投机行为给予拒绝,真正形成学术诚信制度。即使你考试成绩不理想,可态度可敬,这样的学生以后更有敬业精神,应保证教书育人的真正统一。

三,实行考试透明制度,建立考试申诉机制
教学双方,权利义务应对等,考试的透明制度十分重要。具体说:考试的内容应和实践一致,严格保密。一旦结果公布,结果应严肃唯一。并且允许学生就考试内容和评分标准,和相关学科教师争议。若对争议不服,建议学生和教师申诉(国外有严格申诉机制,见附见二)。这不仅借助于行政管理机制,而且允许学生诉事学术委员会,可以增强学主张权利意识,实现教育的价值,改变学生考试被动挨抓,争创学分毕业学习模式。

四、建立考试为主,其他结业方式为辅的综合考试制度。
考试是次要的,而且不是唯一的。其他结业方式如课程反串、法律问题答疑被当事人认可也可以作为结业方式。

当然,以上仅是泛泛谈一些认识及经历,不能成为建议,但目的只有一个:衷心地希望,高校发展,尤其是农大发展紧跟时代潮流,越办越好。同时也希望人生四年的大学时光,学生学好知识,服务祖国,不辜负亲人的重托。

文章能到达这样的目的,也算是笔者的一点小小心愿。


附件1,2,3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建标〔2013〕4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适应深化工程计价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在总结原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们修订完成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以下简称《费用组成》),现印发给你们。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发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主要调整内容和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费用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见附件1)。
  (二)为指导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见附件2)。
  (三)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合理调整了人工费构成及内容。
  (四)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9部委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将工程设备费列入材料费;原材料费中的检验试验费列入企业管理费。
  (五)将仪器仪表使用费列入施工机具使用费;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列入措施项目费。
  (六)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将原企业管理费中劳动保险费中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列入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的财务费和其他中增加担保费用、投标费、保险费。
  (七)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的规定,取消原规费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增加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八)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在税金中增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为指导各部门、各地区按照本通知开展费用标准测算等工作,我们对原《通知》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公式和计价程序等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统一制订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见附件3、附件4)。
  三、《费用组成》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bzde/201304/W020130401014912.doc
     2.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造价形成划分)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bzde/201304/W020130401014934.doc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bzde/201304/W020130401014953.doc
     4.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bzde/201304/W020130401015016.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3年3月21日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安府发〔2008〕2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顺市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常委会议和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安顺市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安顺市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廉租住房出售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出售廉租住房本着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购买、完善管理的原则,逐步实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者有其屋”的目标。

二、组织实施

各级住房保障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下,界定产权人的权利,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出售工作,发改、财政、国土、民政、统计、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三、售房范围

(一)各级人民政府出资修建的廉租住房。
(二)各级人民政府收购用于廉租住房的房屋。
(三)在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房。

四、出售对象

有自愿购买意向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保障对象)。

五、售房价格

廉租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的原则制定出售价格。

六、销售程序

保障对象自愿购买廉租住房的可由户主持购房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等相关文件证明向住房保障工作部门申请。住房保障部门完成对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查后,与其完善相关购房手续。所签订的《廉租住房售房合同》中应明确保障对象自愿购房的行为、购房款的支付形式、上市交易约束条件以及保障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并就交房时间以及产权证的办理等事项进行约定。

七、购房优惠措施

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的,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但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1、一次性付款的,可享受总房款10%的优惠。

2、分期付款的,首付50%售房款后即可入住,余款按比例在三年(36个月)内付清,在房款余款未缴清前,按未交房款产权比例缴交廉租住房租金。

3、享受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申请购买新建廉租住房的,在房屋建成投入使用前,住房保障部门可将每月发放的租赁补贴转入住房保障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购房帐户内,转作保障对象个人购房款。自房屋交付当月起,该保障对象不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

4、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购买现住廉租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可将其已交纳的租金转作购房款,但计算租金的期限最多不能超过三年(36个月)。

八、售房资金管理

各级住房保障部门收取的购房款,除预留5%作为公共部位维修基金,3%作为廉租住房管理经费,2%作为住房保障工作经费外,余额必须全额存入各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九、物业管理与权属登记

1、用于实物配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住户应按时缴交物业管理费。

2、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维修资金制度。购房户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售房款总额2%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统一由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在保障对象购房时代扣代管,待该区域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规定程序移交业主委员会。

3、保障对象缴清购房款和维修基金后,由住房保障部门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字样,并注明准予上市交易日期,作为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享有共有产权。

十、上市准入

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出租、转让。确有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按原售价扣除折旧后回购,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房源。

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居住满五年且居住条件改善的,在按所购房屋总房价的10%补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可办理全产权。

十一、监督管理

1、保障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廉租住房认购资格进行转让;将已购廉租住房进行转让或上市交易的保障对象不能再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2、对在出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3、对擅自将廉租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4、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购买廉租住房的个人,已入住的由同级住房保障部门无条件限期收购住房,同时责令其按市场平均租金补交房租;未入住的由同级住房保障部门无条件收购住房及收回转作购房款的住房租赁补贴,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本意见自2008年11月7日起施行,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